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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理由说明制度是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既可以充实公众的参与权,还能规范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现阶段,我国地方立法理由说明制度存在内容过于粗燥、过程公开不足、形式不太规范等问题。究其成因,核心在于民主立法意识不强及立法能力欠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理由说明制度需要在增强民主立法意识、提高立法能力的基础上,充实说明内容、明确说明规则、固化说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