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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我在下班途中拾到一只皮包,内有2万元现金、一部手机等财物,由于没有等到失主我便拿了回家。第二天我在当地晚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称失物与我所拾物品相符,还声称“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付酬金2000元”。我立即与失主陶某联系上,将拾得物如数交还。当我要求他支付所许诺的酬金时,谁知他变卦了,说他的许诺并非其真实意愿。请问,我可否通过诉讼来讨得这笔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