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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皆由行政机关和法院所共享,但侧重点却不尽相同。英美国家多由法院掌握行政行为的执行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大多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自二战以来,两大法系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即行政执行权与行政命令权各自独立,这是现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作法的不同本质上源于对效率与公正的不同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