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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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本文就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于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犯,更有多种危害:这种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对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有严重的影响。
  笔者就如何在立法上规制刑讯逼供行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非法口供的排除
  刑讯逼供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侦查人员在传统意义上对口供的迷信,依然秉承着“口供是证据之首”的传统观念,因此想方设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这就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在欲取而不得时,就难免会使用刑讯的方式威逼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基本上取消了口供作为“证据之首”的地位,要求侦查人员将精力着重放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上,这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也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所以,要遏制刑讯逼供,就要从思想上改变重视口供的观念,努力收集案件的各方面证据,而不要总在套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上下功夫。
  二、改进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一项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基本原则,含义是:个人在未经依法审判被证实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目前,它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的对立面就是有罪推定,而有罪推定催生了刑讯逼供。当前,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还是有根深蒂固的影响。进入新中国以后,我国在立法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面对着世界上新形势的发展,无罪推定原则也应与时俱进。从法规执行方面,要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侦查活动。更要从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方面下文章。司法工作人员要将无罪推定原则植根于脑海之中,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审判之前是无罪的,甚至是无辜的,这样才能击碎刑讯逼供的温床。
  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针对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卫性权利。沉默权是平衡刑事诉讼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杠杆,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起了沉默权制度,最著名的是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这一原则体现了近代刑事诉讼一个重要的理念——保障人权。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的权利,这样刑讯逼供也就无从下手。被追诉者沉默也就是说明其没有认罪的义务,这也提供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保护的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此项规定的缺陷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法定化,不能让侦查机关利用法律的漏洞,如仿效美国设置“米兰达规则”。只有将沉默权法定化,条文化,才能使侦查人员面对法律的权威时心生畏惧,不敢逾越刑讯逼供这条鸿沟。
  四、实行严格的侦查权和关押权的分离制度
  现在我国是侦查机关拥有侦查权和关押权。在云南“躲猫猫”的案件以及“赵作海”案件发生以后,诸多法学家者撰文呼吁要求侦查权和关押权分离,至少增加羁押场所的录音、录像设备。但是在之后的司法实践当中,这些设备往往又很“巧合”坏掉或是不能发挥作用。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而看守所是由公安机关管理。这也就说,侦查人员可以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当然,看守所改革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助力。只有将侦查权和关押权分属两个独立平级的主体,使得侦查人员和看守人员没有任何利益上的纠葛,才能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综上所述,只有在立法上严格规制刑讯逼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的行为,使侦查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作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熊小松:“论沉默权与刑讯逼供”,《广西社会科学》, 2003(12).
  [2]何家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6).
  [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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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左卫民、刘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法商研究》,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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