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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出,剩余产品基金的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最重要方面。这种分配关系包含了三重质的规定性:即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的企业的财政分配关系;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使用这些自然资源的企业的经济分配关系;以及作为自然资源以外的生产资料及其价值形态的资金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和资金的企业的经济分配关系。作者分析了这三重分配关系形成的原因及剩余产品基金分配后的经济归属,区分了企业经营收入和企业留利这样两个不同的范畴,并分析了这三重分配关系的量的界限及其规定因素,提出可以用社会中等利息率作为确定由国家交给国有企业使用的资金的价格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