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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市卢荣与曲新玲是楼上楼下的近邻。卢荣住顶楼,曲新玲住其楼下。卢荣30多岁,能说会道。46岁的曲新玲则身体比较单薄,有心脏病史,平时寡言少语。自从入住后,曲新玲发现楼上十分不安静。而女儿正在上高中,常因楼上的响声影响休息。她多次提醒卢家注意。卢荣答应了,但她七八岁的儿子比较顽皮,经常在楼上弄出响声。曲新玲忍无可忍,便跑到卢荣家门口指责。卢荣认为她小题大作。为此,两人经常争吵。此后,半夜三更,曲新玲经常听到楼上有拖动桌椅的声音。
曲新玲认为这是卢家故意捣蛋,于是她将煤球炉子搬到楼道口,整天在楼道口烧开水、煨汤,烟雾直往上飘,卢荣的孩子出门时,不得不戴口罩。
之后,曲新玲在楼道口做饭时,卢荣又故意在门口打扫卫生……就为了这些小事,曲新玲、卢荣经常争辩,卢荣能言善辩,曲新玲往往占不了便宜。气急之下的曲新玲从亲戚家弄了一只狼狗,拴在楼梯口,吓得卢荣的儿子不敢下楼。后来,经过派出所调解,曲新玲才将狼狗弄走。
5月14日,曲新玲发现晒在阳台外的棉被和床单上,有许多鱼刺和鸡骨头。当天傍晚,曲新玲在阳台上骂了一通。第二天,卢荣发现自家挂在阳台外的几件衣服和一条棉被掉到地上。卢荣认为是曲新玲有意报复。接着,卢荣到楼下拾捡衣服和棉被时,不指名地谩骂。曲新玲恰巧买菜回来走到楼下,立即停下来回骂。两人越骂越激烈。突然,曲新玲手捂胸口,一头栽倒在地。开始,卢荣以为曲新玲假装这样,仍然责骂。后来,她发现曲新玲长时间一动不动,脸色发紫,未能爬起来,这才慌了神,赶紧叫来邻居上前查看。
当天晚上,曲新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她系因受刺激引起心脏病突发,导致心力衰竭。她的丈夫和娘家认为曲新玲是被卢荣骂死的。
2006年7月,曲新玲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卢荣告上法庭,要求卢荣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导致曲新玲死亡的直接因素系其自身的生理病变——心脏病发作所引起的,因此,其死亡后果主要应当由本人承担。但卢荣的辱骂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曲新玲疾病的加速发生。因此,卢荣也应承担一定的次要性责任。2006年11月,法院酌情判决卢荣赔偿各项费用计3万元。曲新玲的丈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追究卢荣的刑事责任。2007年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李贤平)
法律视线
“骂死”邻居,判赔3万元合不合法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曲新玲的死亡系其疾病所引起,卢荣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其“骂”的行为能直接导致曲的死亡,因此,本案中盧荣的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卢荣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卢荣的行为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在因果关系方面,曲新玲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她本身疾病所造成的,因为她明知自己有严重的心脏病,仍然和卢荣吵架,因此她应当对这一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但卢荣的行为又间接诱导了其情绪激动,从而加速心脏病的发生。有间接责任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法院判决卢荣赔偿3万元的法理依据。因为口角,一死一赔钱,实在不该。邻里之间,退一步海阔天空,和睦相处,才能少生是非,少生悲剧。
(江西乐平市人民法院徐俊胜)
曲新玲认为这是卢家故意捣蛋,于是她将煤球炉子搬到楼道口,整天在楼道口烧开水、煨汤,烟雾直往上飘,卢荣的孩子出门时,不得不戴口罩。
之后,曲新玲在楼道口做饭时,卢荣又故意在门口打扫卫生……就为了这些小事,曲新玲、卢荣经常争辩,卢荣能言善辩,曲新玲往往占不了便宜。气急之下的曲新玲从亲戚家弄了一只狼狗,拴在楼梯口,吓得卢荣的儿子不敢下楼。后来,经过派出所调解,曲新玲才将狼狗弄走。
5月14日,曲新玲发现晒在阳台外的棉被和床单上,有许多鱼刺和鸡骨头。当天傍晚,曲新玲在阳台上骂了一通。第二天,卢荣发现自家挂在阳台外的几件衣服和一条棉被掉到地上。卢荣认为是曲新玲有意报复。接着,卢荣到楼下拾捡衣服和棉被时,不指名地谩骂。曲新玲恰巧买菜回来走到楼下,立即停下来回骂。两人越骂越激烈。突然,曲新玲手捂胸口,一头栽倒在地。开始,卢荣以为曲新玲假装这样,仍然责骂。后来,她发现曲新玲长时间一动不动,脸色发紫,未能爬起来,这才慌了神,赶紧叫来邻居上前查看。
当天晚上,曲新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她系因受刺激引起心脏病突发,导致心力衰竭。她的丈夫和娘家认为曲新玲是被卢荣骂死的。
2006年7月,曲新玲的丈夫一纸诉状将卢荣告上法庭,要求卢荣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导致曲新玲死亡的直接因素系其自身的生理病变——心脏病发作所引起的,因此,其死亡后果主要应当由本人承担。但卢荣的辱骂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曲新玲疾病的加速发生。因此,卢荣也应承担一定的次要性责任。2006年11月,法院酌情判决卢荣赔偿各项费用计3万元。曲新玲的丈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追究卢荣的刑事责任。2007年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李贤平)
法律视线
“骂死”邻居,判赔3万元合不合法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曲新玲的死亡系其疾病所引起,卢荣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其“骂”的行为能直接导致曲的死亡,因此,本案中盧荣的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卢荣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卢荣的行为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在因果关系方面,曲新玲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她本身疾病所造成的,因为她明知自己有严重的心脏病,仍然和卢荣吵架,因此她应当对这一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但卢荣的行为又间接诱导了其情绪激动,从而加速心脏病的发生。有间接责任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法院判决卢荣赔偿3万元的法理依据。因为口角,一死一赔钱,实在不该。邻里之间,退一步海阔天空,和睦相处,才能少生是非,少生悲剧。
(江西乐平市人民法院徐俊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