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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捕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维护。
【关键词】羁押;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捕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维护。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的明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监所部门如何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进行了初探:
一、目前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遇到的问题
一是协作机制不完善。监所部门作为一个监督部门,想要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面临的是案源问题。案件主要来源于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还有控申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沟通不畅,而且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侦监部门的考核在利益诉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在发现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时,一般没有告知监所部门;控申部门在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律师的申请后,往往经过几个工作日后才告知监所部门,信息传送较为缓慢。导致了从案源开始,监所部门就不能及时掌握案件信息,也就无法及时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审查制度不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监所部门的一个新职能。目前,监所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审查制度也是问题。比如对于依职权的或依申请的案件,分别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以后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具体审查的流程是什么,审查过程中如何显示出公平、公正;审查以后要制作哪些文书,文书的具体书写格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会出现同一个案件,因为各个检察院审查标准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三是民众心理难认可。[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充分的考虑到被害人的立场。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有罪推定的观念深入人心,大家都认为犯了罪就应该受惩罚,应该被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民众可能会认为我们办事不公、徇私枉法,认为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思想上也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这些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上访,严重的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如何取得案件双方的理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涉检信访风险又是一个问题。
二、如何解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遇到的问题
一是建立快速启动机制。以笔者所在的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在组建之初,即充分整合内部机构职能,积极探索集约化管理机制,控申、监所与民行部门合一,侦监、公诉及未检职能统一行使,为该院监所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便利。一方面,当控申部门收到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或律师要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后,同一部门内的监所工作人员便第一时间掌握了相关信息,避免了资料转达和信息传递的延时;另一方面,该院与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建立了政法信息综合平台,通过该平台,形成了刑检部门(侦监、公诉和未检部门)与监所部门的信息共享及快速移送机制,当刑检部门发现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后,监所部门可以通过政法信息综合平台同步掌握相关案件情况。
二是严格把握启动条件。监所部门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线索后,首先由部门内勤从案件类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方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查标准。其次对于依申请提出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于依职权提出的,部门内勤结合实际情况,查看案件是否属于有新证据出现、未成年人案件、在押人员身体不适、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等情况,如果有,则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是全面审查及时纠正。对于捕后审前的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由承办人调取卷宗,查看案卷资料,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征询办案部门、看守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组织部门干警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情复杂的必要时提请院检委会讨论。然后,如果可以证明无再继续羁押必要的,邀请公安承办人、人民监督员、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社区代表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经审查确认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要求相关部门在收到建议函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该院监所部门。对于审判后的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被告人上诉的,承办人在调取卷宗,查看案卷资料,听取多方意见后,认为无再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制作审查报告并提请上级检察院监所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四是释法说理增强效果。主动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消弭抵触情绪,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风险。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征求各级意见及召开听证会过程中,大力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和进展,拓展宣传阵地,扩大宣传效果,营造对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的舆论氛围。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终处理情况,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侦查机关与案件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理和解释,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涉检信访的出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2]郑瑞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思考[EB/OL].正义网,2013.
【关键词】羁押;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捕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维护。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的明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监所部门如何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进行了初探:
一、目前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遇到的问题
一是协作机制不完善。监所部门作为一个监督部门,想要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面临的是案源问题。案件主要来源于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还有控申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沟通不畅,而且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侦监部门的考核在利益诉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在发现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时,一般没有告知监所部门;控申部门在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律师的申请后,往往经过几个工作日后才告知监所部门,信息传送较为缓慢。导致了从案源开始,监所部门就不能及时掌握案件信息,也就无法及时对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审查制度不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监所部门的一个新职能。目前,监所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审查制度也是问题。比如对于依职权的或依申请的案件,分别如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以后如何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具体审查的流程是什么,审查过程中如何显示出公平、公正;审查以后要制作哪些文书,文书的具体书写格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会出现同一个案件,因为各个检察院审查标准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三是民众心理难认可。[2]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充分的考虑到被害人的立场。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有罪推定的观念深入人心,大家都认为犯了罪就应该受惩罚,应该被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民众可能会认为我们办事不公、徇私枉法,认为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思想上也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这些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上访,严重的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如何取得案件双方的理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涉检信访风险又是一个问题。
二、如何解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遇到的问题
一是建立快速启动机制。以笔者所在的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在组建之初,即充分整合内部机构职能,积极探索集约化管理机制,控申、监所与民行部门合一,侦监、公诉及未检职能统一行使,为该院监所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便利。一方面,当控申部门收到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或律师要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后,同一部门内的监所工作人员便第一时间掌握了相关信息,避免了资料转达和信息传递的延时;另一方面,该院与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建立了政法信息综合平台,通过该平台,形成了刑检部门(侦监、公诉和未检部门)与监所部门的信息共享及快速移送机制,当刑检部门发现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后,监所部门可以通过政法信息综合平台同步掌握相关案件情况。
二是严格把握启动条件。监所部门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线索后,首先由部门内勤从案件类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方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查标准。其次对于依申请提出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于依职权提出的,部门内勤结合实际情况,查看案件是否属于有新证据出现、未成年人案件、在押人员身体不适、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等情况,如果有,则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是全面审查及时纠正。对于捕后审前的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由承办人调取卷宗,查看案卷资料,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征询办案部门、看守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组织部门干警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情复杂的必要时提请院检委会讨论。然后,如果可以证明无再继续羁押必要的,邀请公安承办人、人民监督员、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社区代表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经审查确认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要求相关部门在收到建议函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该院监所部门。对于审判后的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被告人上诉的,承办人在调取卷宗,查看案卷资料,听取多方意见后,认为无再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制作审查报告并提请上级检察院监所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四是释法说理增强效果。主动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消弭抵触情绪,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风险。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征求各级意见及召开听证会过程中,大力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和进展,拓展宣传阵地,扩大宣传效果,营造对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的舆论氛围。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终处理情况,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侦查机关与案件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理和解释,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涉检信访的出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2]郑瑞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思考[EB/OL].正义网,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