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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P2P借贷平台风险不断爆发,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征信业发展滞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违约风险日益受到大众的关注。加强“政府+企业”、“政府+政府”、“政府+平台”以及“政府+电商”的合作,有利于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征信活泼发展的征信模式。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征信模式 中央银行 信用数据库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年,余额宝横空出世,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及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营销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多元化服务的同时,也裹挟了诸多风险悄然混入资金融通链。以P2P网络借贷为例,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12月中旬,累计网贷平台数量达到5965家,累计停业与问题平台数量超过总平台的2/3,达到4008家,其中出现跑路及提现困难的平台达到2000多家。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违约风险日益受到大众的关注,催生出对企业信用数据服务的需求。
二、征信概念及发展模式
(一)征信的概念和意义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激增,征信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更加深远。从理论层面分析,征信可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银行和小额借贷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风险,减轻借贷机构对申请借款者的信息租金掠夺,通过信息披露对违约行为产生纪律约束,避免过度借贷等;从服务层面分析,征信可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提高履约水平,可以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服务其他政府部门、提升执法效率,有效揭示风险、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等。所以,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非常深遠的意义。
(二)征信的发展模式
1国外征信发展模式
目前,征信市场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征信模式主要有四中: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四是以印、韩、新加坡为代表的混合制模式。市场化模式下,征信主体为民营机构,目的是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运营主体通过各类授信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等收集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为借贷机构提供信用支撑进行营利活动,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高。政府主导模式下,征信主体为政府、央行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其目的是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强制性地通过被监管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组建信用信息体系,但该体系的共享程度低,通常只对金融机构开放。会员制模式下,主要由行业协会所有的征信机构联合起来,通过会员信息共享的方式收集各机构会员拥有的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评级,再对会员企业公开。混合制模式下,就是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相结合,多方收集数据,形成信用评级,允许私营机构盈利,对金融机构开放程度高,允许个人查询。
2我国征信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互联网征信模式: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代表的政府模式,二是电商征信机构和金融企业征信机构为代表的市场模式,三是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
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大电商也纷纷开始组建征信机构,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电商等。他们通过客户的网上物流和交易等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整合大量信息并不断更新,从而进行信用评级并提供信用产品,如京东“白条”、阿里巴巴“花呗”、苏宁电商“任性付”等,电商征信主要目的是为自身平台提供授信服务,基于竞争性保护,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较低。
除了电商,部分金融企业也开始尝试组件征信机构,如中国平安。金融企业通过综合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收集信息,将交易数据和传统资产负债、抵押物等信息综合,为金融机构自身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并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在上海成立,按照行业代表性、广泛性、正面引导性原则,对前期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产生首批单位会员名单。会员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征信服务机构、融资担保类机构等。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征信机构,通过采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贷、物流信息开展征信活动,并免费向会员共享,亦可向非会员开展收取金融中介服务费用。
三、我国征信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征信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征,我国企业征信模式的选择要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市场征信活泼发展的局面,主要实现四个合作:“政府+企业”的合作、“政府+政府”的合作、“政府+平台”的合作以及“政府+电商”的合作。
(一)“政府+企业”的合作
企业的财务数据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主体,但由于企业的趋利避害心里,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不完全、失真等现象。要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融合,加强企业信用意识教育以及信息披露的督查,成立专业的区域性征信小组,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企业上报以及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政府+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政府+政府”的合作
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以银行的信贷信息为核心,缺乏信息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对于未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的用户和企业,中央银行将不会产生信用评级,这是征信业的空白,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将行政部门,如工商、税务、司法、水利、电力、燃气、医保、社保等行政部门的数据接入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方式,整合各方数据,形成信用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政府+平台”的合作
互联网借贷兴起后,网贷之家成为中国首家P2P网贷理财行业门户网站,提供全方位、权威的网贷平台数据。加强中央银行与各大平台的合作,实现网贷平台数据入库,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信用产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四)“政府+电商”的合作
通过立法,规范电商的征信授信服务,同时加大政府与电商的合作,通过会员制形式,充分挖掘各大电商平台潜藏的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大数据,政府干预,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会员共享,丰富中央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通过会员共享制度尽力保留各电商竞争力。
四、结语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征信活泼发展的征信模式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征信发展路径。除了明晰征信体系模式,加强“政府+企业”的合作、“政府+政府”的合作、“政府+平臺”的合作以及“政府+电商”的合作,同时也要加快征信相关立法工作,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加强隐私保护力度,完善实心惩戒机制,加强信用文化建设等,以促进征信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11-22.
[2] 闻娜. 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6.
[3] 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 征信,2015,33(01):29-31.
[4] 牛润盛.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选择[J]. 征信,2014,32(08):27-30.
[5] 李启明,董方,董硕. 我国征信模式的新思考[J]. 征信,2017,35(08):33-36.
作者简介:杜梅(1992—),女,汉族,四川广安市人,硕士研究生,就读于西华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经济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征信模式 中央银行 信用数据库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年,余额宝横空出世,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及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营销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多元化服务的同时,也裹挟了诸多风险悄然混入资金融通链。以P2P网络借贷为例,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12月中旬,累计网贷平台数量达到5965家,累计停业与问题平台数量超过总平台的2/3,达到4008家,其中出现跑路及提现困难的平台达到2000多家。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违约风险日益受到大众的关注,催生出对企业信用数据服务的需求。
二、征信概念及发展模式
(一)征信的概念和意义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激增,征信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更加深远。从理论层面分析,征信可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银行和小额借贷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风险,减轻借贷机构对申请借款者的信息租金掠夺,通过信息披露对违约行为产生纪律约束,避免过度借贷等;从服务层面分析,征信可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提高履约水平,可以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服务其他政府部门、提升执法效率,有效揭示风险、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等。所以,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非常深遠的意义。
(二)征信的发展模式
1国外征信发展模式
目前,征信市场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征信模式主要有四中: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四是以印、韩、新加坡为代表的混合制模式。市场化模式下,征信主体为民营机构,目的是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运营主体通过各类授信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等收集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为借贷机构提供信用支撑进行营利活动,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高。政府主导模式下,征信主体为政府、央行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其目的是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强制性地通过被监管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组建信用信息体系,但该体系的共享程度低,通常只对金融机构开放。会员制模式下,主要由行业协会所有的征信机构联合起来,通过会员信息共享的方式收集各机构会员拥有的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评级,再对会员企业公开。混合制模式下,就是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相结合,多方收集数据,形成信用评级,允许私营机构盈利,对金融机构开放程度高,允许个人查询。
2我国征信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互联网征信模式: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代表的政府模式,二是电商征信机构和金融企业征信机构为代表的市场模式,三是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
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68万户。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大电商也纷纷开始组建征信机构,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电商等。他们通过客户的网上物流和交易等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整合大量信息并不断更新,从而进行信用评级并提供信用产品,如京东“白条”、阿里巴巴“花呗”、苏宁电商“任性付”等,电商征信主要目的是为自身平台提供授信服务,基于竞争性保护,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较低。
除了电商,部分金融企业也开始尝试组件征信机构,如中国平安。金融企业通过综合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收集信息,将交易数据和传统资产负债、抵押物等信息综合,为金融机构自身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并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在上海成立,按照行业代表性、广泛性、正面引导性原则,对前期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产生首批单位会员名单。会员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其他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征信服务机构、融资担保类机构等。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征信机构,通过采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贷、物流信息开展征信活动,并免费向会员共享,亦可向非会员开展收取金融中介服务费用。
三、我国征信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征信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征,我国企业征信模式的选择要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市场征信活泼发展的局面,主要实现四个合作:“政府+企业”的合作、“政府+政府”的合作、“政府+平台”的合作以及“政府+电商”的合作。
(一)“政府+企业”的合作
企业的财务数据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主体,但由于企业的趋利避害心里,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不完全、失真等现象。要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融合,加强企业信用意识教育以及信息披露的督查,成立专业的区域性征信小组,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企业上报以及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政府+企业”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政府+政府”的合作
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以银行的信贷信息为核心,缺乏信息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对于未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的用户和企业,中央银行将不会产生信用评级,这是征信业的空白,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将行政部门,如工商、税务、司法、水利、电力、燃气、医保、社保等行政部门的数据接入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方式,整合各方数据,形成信用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政府+平台”的合作
互联网借贷兴起后,网贷之家成为中国首家P2P网贷理财行业门户网站,提供全方位、权威的网贷平台数据。加强中央银行与各大平台的合作,实现网贷平台数据入库,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信用产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四)“政府+电商”的合作
通过立法,规范电商的征信授信服务,同时加大政府与电商的合作,通过会员制形式,充分挖掘各大电商平台潜藏的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大数据,政府干预,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会员共享,丰富中央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通过会员共享制度尽力保留各电商竞争力。
四、结语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征信活泼发展的征信模式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征信发展路径。除了明晰征信体系模式,加强“政府+企业”的合作、“政府+政府”的合作、“政府+平臺”的合作以及“政府+电商”的合作,同时也要加快征信相关立法工作,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加强隐私保护力度,完善实心惩戒机制,加强信用文化建设等,以促进征信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11-22.
[2] 闻娜. 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6.
[3] 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 征信,2015,33(01):29-31.
[4] 牛润盛.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选择[J]. 征信,2014,32(08):27-30.
[5] 李启明,董方,董硕. 我国征信模式的新思考[J]. 征信,2017,35(08):33-36.
作者简介:杜梅(1992—),女,汉族,四川广安市人,硕士研究生,就读于西华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