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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着适用范围过窄,制约监督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从而使其实际应用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只有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才能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目的,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为此我们需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类型;使所附条件实质化、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基地考察、社区考察、乡镇考察相结合的考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