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背景下言论自由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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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因特网的快速发展给言论自由及规制提出挑战。针对网络言论自由实现的广泛快捷性等特点,应当从提高网络言论立法的效力等级,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建立网络自律组织方面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规制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Regulatory under the Context of Networks
  LOU Lili
  (Guangdong Peizheng Colleg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830)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regulatory challenge. Freedom of speech for the network to achieve a wide range of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fast, it should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rating from network speech legisl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 clear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nd networking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to regulat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Key words network; freedom of expression; regulatory
  1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特点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也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或表达自由。网络的出现,客观上为公民的言论和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但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有自己的特点:
  1.1 网络言论自由实现的广泛性、复杂性
  网络的发展是信息技术上的一次大革命。任何一个掌握简单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这就决定了网络言论自由实现的主体的广泛性。又由于在这种思想发出之初实际上很少受到压制与监管,所以在网络里任何一个想要表达意见的人就享有了事实上更多的自由。因为传统传媒的信息传播载体比较单一,如广播只能以声音的形式传播信息,电视至多能结合图像与声音两种形式,但是网络言论的载体集多种媒体的特性于一身,所以决定了网络言论自由实现方式的复杂性。除了文本之外,还可以依托声音、视频或者它们的集合体。另外网络还为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手段,例如可以利用QQ即时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意见,也可以在微博或微信上发表言论等。
  1.2 网络言论自由实现的快速性和便捷性
  在过去,公众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影音等方式来行使言论自由。在现代,网络成了人们行使言论自由快速和便捷的重要手段。传统媒介因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在传播过程中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包括物质上、技术上和国家政策法律上的限制。但网络在信息的即时传送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任何人想要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已无太大的限制,并且这种方式的优点还在于不受传统传播途径的制约,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1.3 网络言论自由实现的匿名性和虚拟性
  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现实交流过程中可以用来识别主体身份的各种因素都不复存在,用户间唯一可识别的就是他们的用户名,但是用户名可以随时变化。甚至一个人可以拥有众多的用户名。现在网上身份认证制度还很不完善,即使在将来,网上实行完全的实名制也不切实际。所以匿名性虽然解脱了对传统方式下行使言论自由的束缚,公众可以在更为轻松自由的心态下行使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匿名性也使得网络言论的控制方式和责任认定都面临新的问题。
  1.4 网络言论自由实现的主动性和互动性
  传统媒体广播、电视等领域的信息总是从发出者流向接收者。用户是被动的接受传来的信息。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主动的交流平台。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所有信息的汲取过程中,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的状态。用户可以自由点击感兴趣的新闻链接等。在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此互动性所具有的优势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同的观点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2 我国网络背景言论自由规制的不足与建议
  2.1 提高网络言论立法的效力等级,加强可操作性
  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级最高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始于国务院于1994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此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等相继出台了多部法规、规章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约20 部法规、规章。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于2000 年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以立法规制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是较为重视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0 年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对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解释,其意义主要在于确认了我国现行法律在网络空间的效力。但从整体层面来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主要还是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从网络言论的新颖性、复杂性来考虑,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进行初步的探索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然而从其规制的对象——言论自由来看,却更应该采取法律的形式。因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又具有相对更高的价值,在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的时候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针对以上情况,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笔者建议应吸取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立法规制上的成功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
  2.2 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
  我国在网络言论的规制上缺乏统筹、协调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都对网络言论制定过规章。这些规章之间,以及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不无重复、抵触之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言论立法规制上的混乱。国务院虽然也曾成立过信息化领导小组对网络规制进行协调,然而这一组织仅仅是一个协调机构,并不具有统筹主管的职能,因此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网络言论规制上“政出多门”的情况。网络的发展和监管需要的是一套综合管理体系,应当注重各个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比如,中共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16个单位联合制定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中强调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管理的沟通协调工作。因此笔者建议应当细化此方案,各部门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单行法律中明确具备主导职能的执法机构,改变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规制上的混乱局面。
  2.3 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并加强其自我管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款称为“通知—移除”程序,它产生于美国1998 年《千年数字版权保护法》。2006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进了“通知—移除”程序,包括用户在内容被移除后若认为不当可以要求服务商予以恢复的措施。2010 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将“通知—移除”推广到所有网络侵权纠纷,但由于法律条文不像行政法规那样具体,这个第三十六条如何实施尚有待于订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细则规定。
  由于我国相关规定缺乏具体精确性,网络服务商在判断言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自己的主观判断。这也就直接导致了网络服务商在履行删除义务的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大。当然,对于有关主管部门通知其删除的信息,网络服务商负有删除的义务。然而在网络服务商删除自己发现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言论和有关权利遭到侵害的个人要求其删除的言论的义务上就出现了问题。新加坡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上一向以严厉而著称,然而新加坡在要求网络服务商按照主管机关的指示关闭有害站点的同时,也在《互联网管理法规》“互联网络内容指导原则”中对每一类被禁止的言论进行了详细而精确的描述。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表述精确,同时明确网络服务商只是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缩小网络服务商自由裁量的范围,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同时应当加强其自我管理,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
  2.4 建立网络自律组织
  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虽然也在法律的规范范围之内,但法律却不一定是规制网络的最有效途径。行业自律和道德指引也是规范网络言论、净化网络环境的重要途径。在行业自律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两份自律公约,分别是《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博客服务公约》。虽然这两份公约还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但毕竟为我们探索法律规制以外的规范网络言论的途径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而道德舆论的指引可以一方面遏制有害信息的泛滥,另一方面又无碍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享有,可以说这是我们今后应该更加倚重的一种规范途径。总之,我们在规范网络言论的时候应采取包括法律规制、技术过滤、行业自律、道德指引等在内的多元途径和手段才能够做到既有效规范网络言论,又有效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学者甄树青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意味着:第一,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第二,除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外,任何人或组织不得给言论自由设置禁区。第三,只要公民的言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不能因发表了某种言论而给发言者带来不良后果。”①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扩大人们言论自由行使的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名誉权、隐私权的被侵犯。因此,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规制是必须的。但同时要谨记约翰·洛克的名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
  注释
  ①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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