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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史上,举证责任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其含义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承担败诉的风险。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问题,目前在诉讼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其根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或承认原告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