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把女儿公证“死”公证书难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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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父为财产不仅把女儿公证没了,还把当时尚在世的女儿姥姥公证死,公证处却一直不撤销公证书
  
  2008年5月起,网名“暗香蔓延”的郑州女孩袁方在“天涯社区”陆续贴出的“父亲把女儿公证死”的真实故事,令很多网民纷纷留言表示愤慨。对于明显违背事实的公证文书,郑州市二七区公证处迟迟不予撤销,也让众人质疑法律的公证。
  
  财产纷争割裂亲情
  
  2008年5月底,记者见到了在郑州一家公司打工的袁方。精神状态明显不佳的她缓缓地讲述了有关的情况。19 97年12月,在郑州市铁路局一下属公司工作的袁方的母亲(下称袁母),与樊某再婚,袁方时年16岁。樊某是某中学的教师,与樊某共同生活的还有他17岁的儿子。重新组建家庭后,一家四口虽不十分富裕,倒也其乐融融。当初樊某的儿了去国外(莫斯科)上学,还是袁母拿的钱。袁母单位工作较轻闲,樊某教的是高中英语,后来夫妻两人办了个英语培训班,收入慢慢多了起来。
  


  2003年12月,袁母因病去世。去世之前留给有袁方一封信,把家中的财产及债务状况告诉了袁方,并说,去世后继父樊某“如对你好,你就把他当做亲生父亲,和他好好生活”,否则“你就找他理论”。当时袁方正在西安美院上大学,赶回来后,袁母还把家里一套房子的房产证让她保管(当时家里共有三套房子,袁母、樊某婚后各购单位房改房一套,另购按揭房一套,已精装修)。
  2004年春节过后,继父樊某的儿子继续去莫斯科求学,袁方也继续去西安读书。临走时,继父最后一次给了她2000元钱。
  2004年7月,袁方大学毕业。回到家后发现钥匙打不开门,家里锁换了,于是找到继父单位,樊某说“家里东西丢了,遭贼了”,让袁方到他母亲那儿拿钥匙。袁方进屋后发现自己的房间被继父的亲戚占用,面目全非,便生气地到姥姥家去住。过了段时间回去,发现钥匙又打不开门了……
  在亲朋好友劝慰下,袁方到西安复习考研。2005年春节回郑州时,继父开始拒绝见她。考研没有成功,袁方在西安一家公司找了份美术设计的工作。2006年四五月间,因姥姥病重,袁方从西安赶回。此时,继父和这边已经没有任何联系。由亲戚陪同,袁方拿着母亲的身份证、一套房屋的房产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历经波折得知,这个她拿着房产证的房子,以及以袁母名义按揭贷款所购的房子,都已经过合法程序转让并过户了。袁方及其亲戚感到很震惊,咨询律师后,她准备打官司。
  袁方的姥姥2006年5月底去世。办理完姥姥丧事后,袁方又去了西安。在亲戚催促下,她于2007年春节前从单位辞职回到郑州。
  2007年4月初,袁方的律师拿着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复印到了袁母名下两处房产的交易资料。两处房产之所以能够顺利转让并过户,主要是因有两份法律文书:郑州市二七区公证处的(2004)郑二证民初字第1362号和(2 0 0 5)郑二证民初字第1589号公证书,出具日期分别是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10月20日。这两份公证书称:袁母“其父母已死亡,其生前无子女”,袁母遗产应由其夫樊某一人继承。这两份公证书不仅把袁方给公证没了,还把当时尚在世的袁方的姥姥都给公证死了!
  
  继承官司撤诉告终
  
  2007年4月2日,袁方把继父樊某告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樊某给付应继承房产的折价22万元。同时,向二七区公证处反映公证不实的情况,要求撤销上述两份公证书。
  二七区公证处当初办理上述两份公证的公证员及其领导,得知此情况后最初很是重视,当时表示若查明情况属实后,公证处将公告撤销。袁方按公证处人员的要求到母亲生前工作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地开出各种各样的证明交给了公证处。但公证处得知袁方已经起诉的消息后,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既然已经打官司了,还找我们干什么?那就让法院判吧,等法院有了结果再说”。袁方及其律师又向公证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没有结果。
  继父樊某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称三套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属于袁母遗产,并且那套按揭房作为遗产的只有首付款和五个月的货款本息的一半。此外,樊某儿子与袁方一样,同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袁方享有同等继承权。袁方的姥姥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其去世后,她继承袁母的那份遗产依法应由袁方的姨和舅舅来转继承。
  由于法庭依法追加原告,以及樊某儿子远在莫斯科等原因,案件的审理拖了很长时间。在法庭上,樊某律师称卖房是为了还债,提交了很多证据证明:为给袁母治病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夫妻两人负有大量债务,袁母去世后,袁方拿走了以袁母名义存的8万元存款的存单,并已支取。袁方及其律师以袁母单位有医疗保险,医疗费大部分是可以报销的,债务不真实,房屋被贱卖等进行了反驳。
  庭审过后,袁方的律师感到支持诉求的证据不足,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劝说袁方撤诉。2008年3月,袁方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2008年6月初,袁方领到了二七区法院的准予撤诉裁定。
  袁方说,樊某现在已经再婚,其名下的那套房子让其母亲居住着,他又买了一套房,还买了车。袁方的律师,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的郑丽君女士告诉记者,如果不撤诉,袁方最后所得遗产寥寥无几,“她可以在证据搜集充分后重新起诉,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她个人认为,继父樊某至少应为袁方留下一套房子供其居住。
  
  谁来追究公证错误
  
  领到撤诉裁定后,袁方又开始找二七区公证处,告知诉讼情况,要求撤销两份公证文书,但工作人员以具体负责人不在、不了解情况等种种理由推脱。6月中旬,记者电话询问有关情况,一王姓工作人员以“具体公证事项涉密”、“不了解情况”、“无法核实记者身份” 等为由不接受采访。袁方告诉记者说,她准备起诉二七区公证处:“我现在已不在意能得到多少财产,我坚持是想讨个公道,樊××怎么能这样做,而且竟然能做成!”
  公证文书错了怎么办?能否起诉公证处?记者就相关问题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发旭律师进行了采访。他说,2006年3月1日我国《公证法》实施后,公证机构由司法机关的下设部门变成了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法人,公证书也由原来的准行政文书变为了民事文书,司法局不再有权将其撤销。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公证机构拒不撤销,可以向当地的公证协会反映,由公证协会对其作出处理。
  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在诉讼中,公证书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这份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认定即可,无须再单独打一场“告公证处”的官司。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故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这并不是说不能告公证处,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王律师说,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且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损失。对其过错的界定,可根据是否已尽到应有的义务,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出具公证书等情节综合判断。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该损失应与公证机构的过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仍无法避免错误出现的,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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