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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3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