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其中规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传播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电视台、报纸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