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概念与分类探析

来源 :世界家苑·学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l251585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关于结果犯的概念,大陆法系较多的在构成要件的结果部分论述结果犯,而我国刑法理论主要是从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部分来阐述。本文在明确结果犯概念基础上,对结果犯进行分类并加以分析。
  關键词:结果犯;构成结果犯;形态结果犯
  一、大陆法系关于结果犯概念的争论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结果犯是相对于行为犯的一种犯罪类型,明确了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区分标准,也就阐明了结果犯的含义。关于两者的区分标准,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行为犯没有存在余地。其二,以行为是否侵害特定对象为区分标准。对行为客体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称为结果犯,与此相对的称为(单纯)行为犯或举动犯。结果犯要求行为通过对行为客体造成侵害结果来侵害、威胁法益,行为犯只要求行为直接侵害、威胁法益。其三,认为结果犯在行为的终了与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时间上的间隔,行为犯不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其四,大陆法系目前的通说观点,认为区分标准在于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含了结果。日本学者大塚仁和大谷实等指出,构成要件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就是行为犯,构成要件中除规定了行为内容之外还规定了结果内容的,则是结果犯。
  二、我国刑法理论对结果犯概念的争议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结果犯的概念,一直持“既遂标准说”,认为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此外,“成立标准说”的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标志的犯罪。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发生结果为标准,即发生结果才构成犯罪的,是结果犯,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等,这种结果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没有发生结果也构成犯罪的,就是行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这种行为则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根据这种标准所分出的行为犯,虽然不以发生侵害结果为必要,但也必须威胁了法益。而“双重标准说”则同时以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为标准。认为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由此可见,我国学界关于结果犯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结果犯的界定是应该立足于犯罪成立还是犯罪的形态上。按照传统刑法理论观点,结果犯都是既遂的,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认为只有故意杀人的既遂才是结果犯,而将故意杀人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排除在外。显然,认为故意杀人的既遂才是结果犯的说法不应被认可。结果犯本身指称的是犯罪的类型,而不是犯罪的形态。此类结果犯应放在整个故意犯罪的终了形态之下,而不仅限于既遂中。应在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讨论其形态的归属问题,有学者称之为“形态结果犯”。第二种观点中与犯罪构成相联的结果犯,认为无结果即无犯罪,结果出现才为罪,否则为非罪,它是在罪与非罪的意义上理解该概念的,被称之为“构成结果犯”。如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伤害罪中“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只有致人重伤的结果出现才构成该罪。此种情形下,构成结果犯的“结果”一般被明确规定于法条中,是法定的。笔者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的犯罪类型或者在犯罪成立的前提下,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构成既遂的条件的犯罪类型。前者为构成结果犯,后者是形态结果犯。
  三、构成结果犯与形态结果犯比较分析
  (一)构成结果犯
  以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视角,构成结果犯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其次才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可推出,过失犯罪都是构成结果犯。通常认为,基于過失的主观特征,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人罪。所以,行为人主观状态为过失的状态下无结果即无犯罪,结果是行为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过失犯罪不存在结果犯的观点在于把结果犯等同于形态结果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构成结果犯。法律对于某些故意犯罪,如数额犯,一般都以达到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即行为产生的后果须达到一定程度才为罪。间接故意的结果犯应是构成结果犯。构成结果犯之结果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判断:结果是否出现直接决定着犯罪是否成立,没有结果就没有犯罪。结果对于犯罪的形态没有关系或者说没有意义。这一结果在分则条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二)形态结果犯
  形态结果犯不可能是过失犯罪,它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行为一般只在罪与非罪的层面上讨论,即使成罪也无所谓既遂、未遂或者中止问题;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希望、追求的态度,也正是在这种希望与追求的主观罪过的支配下,客观上就会有一个预备、实施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在此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形态结果犯中,结果的样态决定着犯罪的形态。如故意杀人罪中,若被害人死亡,则为既遂,否则为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在形态结果犯中,结果是否出现与罪名的成立与否无关。
其他文献
摘要:歌剧重唱是歌剧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作为音乐戏剧的歌剧中,重唱是最能体现音乐性因素和戏剧性因素的声乐形式。莫扎特是将重唱作品的创作发挥到极致的作曲家之一,他的重唱作品的特点值得深入探究。此外,重唱作品的完整呈现除具有完备的演唱技巧外,舞台表演的分析研究和展现也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将以莫扎特歌剧《唐璜》中极具代表性的重唱《让我们携手同行》为例,具体通过音乐分析,演唱分析及舞台表演分析,进一步挖掘《唐
期刊
摘要:目前来看,我国虽加大了农药监管工作力度,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在农药管理中监管失控问题仍有发生。为此,本文从影响农药管理监管失控因素出发,提出加强农药管理监管的可行性策略。  关键词:农药管理;监管;问题  一、影响农药管理监管失控的因素  1.政府重视力度不够  近年来,一些县级政府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是很重视,上级部门虽然下发文件要求成立农药监督管理站,但却因缺少县级政府的审批,部分县
期刊
摘要:咏叹调《求爱神给我安慰》是莫扎特的经典歌剧-《费加罗的婚礼》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选段。在这首作品中,莫扎特用非平行二段体表达了伯爵夫人罗西娜知道丈夫喜欢上了别人时内心的悲痛和哀伤之情,同时又对爱情抱有幻想的矛盾心理。文章针对钢琴伴奏版曲谱,结合曲式结构、伴奏结构特征及歌词等进行分析,以期更深刻、准确地理解这首咏叹调的艺术价值及其矛盾性表现。  关键词:咏叹调《求爱神給我安慰》;创作背景;曲式结
期刊
摘要:由于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花艺行业的消费市场开始从以往的高收入人群向普通群众的生活中进行转移,并且达到了几乎无處不在的地步。因此,在花艺行业大爆炸发展的背景下,探析我国插花艺术设计行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应的对策,对整个花艺行业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关键词:插花艺术;创新创业;对策  最近这几年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以及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也不断的增长,使得普
期刊
神判作为法律在人类早期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当人类社会处于早期阶段,在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和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现各种神明崇拜是十分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当神明崇拜最终发展为一种宗教形式,神的意志、神的发现、神的惩罚都被具体成有形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并且经过人们经验性地总结而固定下来。当纠纷和矛盾产生以后,人们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文化尚未达到解决纠纷的程度,就很难
期刊
少数民族题材绘画在中国的绘画画发展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少数民族因其独特的外貌特征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一直吸引着艺术家们的眼球,在人们不断地探索下展现着自己独特的气质和越来越强烈的吸引力。少数民族题材油画也因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民族形式和表现语言给了人们更加广阔的探索空间。  艺术家们融入政治元素的表现手法是从1956年“双百”方针的提出开始的,创作者们当时主要以积极热情的红光亮题材为主要表现方
期刊
摘要:太行山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重要根据地之一。6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和太行儿女同仇敌忾,浴血奋战,筑起了抗日的铜墙铁壁,谱写了中华民族抗击日本侵略的光辉篇章,培育并铸就了伟大的太行精神,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何谓太行精神?对此,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于2005年7月底在晋考察时指出:“八路军和太行儿女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重要的贡献。抗日战
期刊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城市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配套设施方面的问题日渐浮现出来,尤其是民用建筑室内给排水管道问题,影响着城市建设的脚步和居民生活的质量。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民用建筑室内给排水设计问题,并对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以期改善民用建筑的给排水管道设计,为给排水系统施工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用建筑;给排水设计;地漏水封  引言  經济和社会建设带动了城市发展的进程,城市人口
期刊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经过三个阶段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两个转变,为唯物史观的创立奠定了基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新世界观的首次探索;《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新世纪观的萌芽;《德意志意识形态》系统的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唯物史观的形成对我国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唯物史观;发展过程;意义  一、唯物史观形成发展过程  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形成发
期刊
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