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迫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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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秋拍大战的硝烟之中,一枚意想不到的重磅炸弹仿佛天外来客般,在中国艺术品拍卖界轰然炸开。追续权,这个乍听之下陌生又拗口的名词成为最近国内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当之无愧的最热焦点。
  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事件的回放。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该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首次引入“追续权”的概念: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该权利被列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相关人士介绍,因为之前国家版权局并没有正式对艺术品交易的从业者专门征求意见,在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期的前夕,中拍协才得知此事,很快召集了专家研讨会,对此事进行评估。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和第一稿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将追续权的实施范围限定于通过拍卖方式转售的艺术品。
  中拍协闻讯紧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并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一份报告,对“追续权”制定提出修改建议。
  2012年10月30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形成,追续权的规定没有变动。
  2012年11月2日,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律师以及秘书处有关人员再一次前往国家版权局沟通,明确表示实施追续权将对整个艺术品交易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中国艺术家也将产生反作用,建议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而不能率性而为,将追续权仓促入法。
  横空出世还是酝酿良久?
  对大众来说,恐怕感到不解,因为之前可以说毫无征兆,但这只是表象。据曾参与《著作权法》立法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林透露,1990年9月《著作权法》颁布时,国家版权局邀请知名艺术家座谈,时任中国美协主席的吴作人就提到了没有“追续权”的缺憾。
  2010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提交了《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认为美术、摄影、书法等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已在欧盟法律中得到确立和实施,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活跃和成熟,艺术作品在市场拍卖等交易活动中,著作权人理应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所以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国外的版税。
  次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等15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再次提出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
  一种特殊的权利
  追续权是舶来品。梳理近期连篇累牍的相关报道和研究文章,能帮助我们对这一舶来品的特殊性质有所了解。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Suite(1983年英国版权委员会名誉主席R·F·Whale在其出版的《论版权》一书中,为这个法文术语给出了两种英文译法:意译Resale RoyaltyRight,即“转售的版税权”;直译Right of Pursuit,即“追续权”)。追续权本是有形财产法的术语,后延用到版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版权法中的特殊权利,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后,若受让人转售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即可。因此,有人直接简单明了地译为“转卖提成费”。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期的法国,艺术市场不发达,相当数量的艺术家卖画为生,生活难以为继。为保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法国于1920年首次规定了追续权。1957年,法国《著作权法》将提成比例升至3%。
  1948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承认了追续权,但并非最低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我国在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资料显示,迄今约43个国家和地区在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包括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捷克、波兰、乌拉圭、卢森堡、巴西、菲律宾、俄罗斯等国家及我国澳门。各国关于追续权的具体规定,如享有追续权的作品、适用追续权的前提条件及提取比例、提供保护的措施等方面不尽相同。通常,追续权适用于以公开拍卖和通过代理商转卖的艺术品,但有的国家规定追续权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变卖或出让,如阿根廷、巴西、乌拉圭等国。
  有意思的是,确认追续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多属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寥若晨星。在是否承认追续权这一问题上,两大法系的态度泾渭分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普遍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这项权利;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强烈反对。
  英国直到2012年才开始全面执行追续权制度,颇有些被迫的意味。根据《2011年全球艺术品市场回顾——艺术品交易25年》(欧洲艺术基金会出品,克莱尔·麦克安德鲁博士编著,中国收藏家俱乐部上海文化艺术品研究院译制)所说,1996年,欧盟十五国中有十一国实施了追续权,有效贯彻的只有八国。考虑到追续权在欧盟国家实施情况,由此会造成欧盟内部市场扭曲,如最明显的后果是导致艺术品贸易由法国和德国等转向未实行追续权的英国、荷兰、爱尔兰、奥地利,欧盟委员会提议对追续权颁布行政指令。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要么在欧盟全境实施追续权,要么彻底废除。但第二种方案很难获得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该行政指令于2001年在欧盟理事会通过,2006年起在欧盟全境实行。英国因其特殊性,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真正有效实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买家更愿意坐2小时的“欧洲之星”到伦敦交易,而不是在海峡对岸的巴黎。   美国国会1991年起考虑追续权立法,因一项“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导致了搁置。加利福尼亚州先行一步: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议员亨利·瓦克曼向众议院提交了《美术家再分配权利法》草案,确立了美术家可再次取得因作品的转售而取得的部分收入之规定。为此,加利福尼亚州专门制定了相应法律规定:纯艺术作品一经售出,若出售者住在加州或该项活动在加州进行,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5%支付提成费。但要求美国执行追续权的支持者一直都存在,2011年时,他们再次在国会上,高调主张应跟随欧洲执行这项法规。
  有学者指出,在追续权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产生差异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哲学思想、文化传统及法律理论的差异上。简单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益角度出发,因为许多艺术品被社会承认的过程很漫长,往往随着作者声望的提高才能凸现出其艺术价值。许多作者在职业生涯初期往往默默无闻,迫于生计只能廉价变卖其作品。当作者声名日隆,作品身价百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收藏者和中间商牟利,这对作者不公平。长此以往必然会打击艺术家们的创作热情,进而影响本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英美法系国家并非不重视保护艺术创作和艺术家,而主要是基于保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考量,认为确认追续权会削弱本国艺术品市场的吸引力。世界三大艺术品交易中心有两个在英美(伦敦、纽约),大大小小的代理商数不胜数。如果确认追续权,势必加重交易商的费用负担并转嫁于收藏者,从而降低市场的吸引力。另外,由于《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规定追续权并非成员国必须承认的权利,而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之间的互惠,因此,英美等国认为艺术作品的交易可能会转移到不存在这种权利的国家,有损于实行这种权利的国家。
  追续权在国内《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初次现身就引发了各种质疑,有人直呼理解不了“追续权”的逻辑:一件商品卖出之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之后的转让过程中获取的任何利润,理应和最初的出让者不产生任何关联。艺术品也是商品,为何就要与众不同?在微博评论中,也有人认为:在市场中转让的是物权,不是著作权。保护版权也不能侵害物权。否则谁还敢当物主?署名权、出版权、版税权都不随物权转移,但物权一旦交割不能反复追续,否则房产商看二手房、三手房卖了高价也要追续收益,富者更富,一劳永逸,绝对不是社会鼓励的分配方向。再说,一幅画作升值过程的背后,有画家的代理人、画廊、中间商、收藏家等为之付出努力,并承担了风险,这时再回过头去,要求对之前的作品“秋后算账”没有道理。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表示,“追续权”人法不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向现行物权法提出了挑战。
  这种质疑绝非无理。有研究者指出,追续权的性质,各国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是一种著作权,如法国就将追续权规定在著作财产权中;有的国家认为只是一种报酬权,德国、西班牙就将其规定为其他权利,不列入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根本而言,这是著作权理论的分歧造成的,可从两大法系国家对追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二者关系的不同认识来溯根。权利穷竭,又译权利用尽,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也就是说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即告“穷竭”。这意味着作者在出让作品的原件后就不能再对原件所有权的法律处分提出任何权利请求,这也是由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的。要确立追续权制度,就必须突破权利穷竭原则,否则二者就会产生规范冲突而使实际操作者无所适从。
  英美学者认为:“著作权是控制著作作品首次销售的权利,而未包括作品的二次销售的权利。”即著作权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成果及对这种成果的使用权进行保护,追续权则直接指向所有权再次处分行为,二者在性质和逻辑体系上没有包容关系,很难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的框架。因而,坚持这一原则的英美各国将对艺术品自由流通设以一定限制的追续权视为异端,这与其一贯信奉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立场是一致的。
  处于另一个极端的法国、比利时正好相反。法国将销售权与复制权同等看待,比利时更明确规定版权所有人可在权利有效期内始终控制销售权,即根本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
  德国采取了折衷,既将“权利穷竭”列为原则,又规定了追续权作为例外,希望以此达到既维持市场的自由流通秩序,又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此次国内《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享有追续权也是引发质疑的焦点之一。有人认为,作者后人未付出劳动,不应分享利益。根据有关研究资料,作者死亡后追续权的转移问题,各国有两种情况:以德国、匈牙利、智利等国为代表,尚未承认追续权在作者死后可由继承人享有,追续权随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以法国、西班牙为代表,允许追续权作为继承的对象,意大利还允许遗赠,且受遗赠人还可以优于继承人取得此权利。
  利弊之辩
  追续权起源于艺术市场尚不发达、多数艺术家尚不富裕的时代。对照现实,这个立法背景似乎不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中拍协在给国家版权局提出的修改建议中就认为,中国艺术市场已发生根本变化。在市场上销售作品的中国艺术家,境遇与百年前的法国迥异,与追续权诞生初期法国立法者所描述的状况不同,艺术家绝少那些衣衫褴褛、食不果腹、收入卑微的情形。凡能够在市场上出售作品,或者作品有转售价值的艺术家,通常早已摆脱了贫困,属于“先富裕起来”的一批人。艺术家单个卖画、以画养家的情形,逐渐地被画商代理、包装上市所取代。艺术家更在乎卖画直接带来的收入,不大在乎从转卖中提成的那些利益。
  追续权使艺术家从作品增值部分分一杯羹成为可能,但也有艺术家担忧,认为对艺术家中的“大多数”来说,追续权所起到的作用极为微小,甚至毫无作用,却挫伤了艺术品经销商购买年轻艺术家和那些没有地位的艺术家作品的积极性。英国的一份调查显示,100位艺术家中,仅有3位艺术家受益于转售权,而最大的受益者往往是那些少数足够幸运的名声能够一直持续的艺术家。转售作品将纳税的可能性,会使买家在初级市场上要价更低。由于名声较小的艺术家很难有大量作品被转售,他们基本上无法从二级市场上获得额外利益。这样,追续权本来试图保护的艺术家反受到伤害。在英国,有专营现代艺术的画廊主表示,追续权将促使他和同行更倾向于打理那些“不在范围内”的早期艺术家的作品。   在中国,追续权主要涉及近现代和当代画家。据估计,艺术品市场上的这部分画家,市场表现较稳定和市场流通力较高者不过百位,他们不需要依靠追续权来维持生活;其他绝大部分画家则希望通过拍卖市场来推广作品,追续权将使他们的作品遭阻。
  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实行追续权的时机是否成熟。
  支持者认为,《著作权法》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国外版税,导致中国艺术家在国际艺术品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立法上赋予作者从作品原件的转售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益,对维持作者的再创作、消除或减少作者与商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现象十分重要,也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一项法律应有充分的案例和数据支持,中国目前是否迫切需要将“追续权”立法,尚缺乏调研数据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认为,实行“追续权”制度并无对错。该制度在理论上有激励创作的意义,但也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市场发展。这对正在兴起和尚不成熟的中国市场而言弊大于利。目前,我国与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确权、鉴定、评估、交易等环节的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都将影响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目前不是应不应该实行的问题,而是是否“可行”的问题。一个无法实施的制度,结果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权威。我国正在形成国际艺术市场中心,在未来将会是最大的艺术品消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匆忙出台无法真正执行的制度,属于“自找麻烦”。
  中拍协此前给国家版权局提出的修改意见中也认为,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此时实行“追续权”,对拍卖行业、艺术市场、国家税收乃至艺术家权益都将构成不良影响。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拥有全球艺术品交易中心的美国和英国都没有实行“追续权”,而实行“追续权”的德国和法国,恰恰都没有形成国际级的艺术品交易中心。
  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将追续权的实施范围限定于通过拍卖方式转售的艺术品在拍卖界引发的反对声浪更是巨大。中国嘉德拍卖公司董事副总裁寇勤、华辰拍卖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在微博中直指这是行业歧视。
  以拍卖业作为实施追续权的排头兵,显然是因为在中国艺术品交易额中拍卖占有很大的份额,信息和数据清晰,有较规范的主体,相对而言,更容易执行。
  对实施追续权的预期效果推测,也分成两派。悲观者认为,会降低现当代作品的交易额并导致该板块走向低迷。因为成本增加,会迫使公开的交易转成私下交易。如北京荣宝拍卖公司总经理刘尚勇在微博中所说,“追续权”有可能变成市场的“夺命追魂枪”而促使美术、摄影、文稿实物类艺术品退离公开市场。根据中拍协的统计数据,近现代和当代书画占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将近半壁江山,且大部分艺术家作品在追续权保护期内。一旦这部分市场转入地下交易,对拍卖业和国家税收都是巨大损失,还有优秀艺术品传播不畅,有损提升国家软实力。买家可能重新选择香港等未实行追续权的地区,造成内地艺术品交易的转移和市场萎缩。追续权还将打破原本市场上利益分配的平衡,导致市场的混乱。艺术家可能因追续权而认假为真,消费者也可能为此进行虚假拍卖、知假拍假;夹在中间的拍卖行可能被驱使配合违规。乐观者认为,追续权对呵护拍卖市场的长期发展有益,短期内或许会有所下降,但有助于建立传承有绪的可追溯线索,减少赝品?昆入市场的机率。
  追续权的实现路径
  如果追续权获得立法,李可染(1907—1989)、黄胄(1925—1997)、张大干(1899—1983)、陈逸飞(1946—2005)、傅抱石(1904—1965)、吴冠中(1919—2010)等大师的后人都可享有“追续权”。但是收益如何到手是另一个关键问题。要确保追续权不沦为一纸空文,必须有配套机制。提成比例定多少?由买家还是卖家来承担?或者双方平摊?是拍卖行代扣还是建立机构代收?是否应首先规定在公开拍卖或售出前先到著作权管理机构登记,告知作者或其继承人?这一连串的问题都是未知数。可以预见的是,实施起来必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有拍卖业人士不无悲观地认为,追续权基本没有操作性。2007年5月1日实施艺术品拍卖交纳个人所得税,本应是增值部分的20%,因很多作品没有发票和明确的来源记录,只能一刀砍,收取落槌价的3%。追续权若实施,可能也是如此。
  在国际范围内,即使“追续权”得以在海外市场行使,追讨也极为繁琐。有研究者指出,交易在跨国间进行时,对交易情况的了解及费用收缴面临着法律上及操作上的一系列难题,使追续权有成为虚设的危险。
  有人直指,推动追续权立法的群体包括潜在利益者。一旦追续权立法,艺术家或其后人追讨不具可操作性,只能委托机构集中代理。最可能的是在文字、音乐、电影、音像和摄影等著作权协会外,添加艺术品拍卖著作权协会。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11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统计公报》,2011年拍卖落槌价款553.53亿元。以享有追续权的艺术家作品占30%估算,涉及金额约166.06亿元;若追续权费为3%,这就是4.98亿元的巨资。这笔资金如何管理?卡拉OK音乐版权管辖权之争及版权费管理黑洞、北京公交“一卡通”押金及可能产生的利息事件,使公众愈加质疑“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和集团利益法律化”,某些公共资金管理是在为少数人谋利。
  至本文发稿时,据悉,国家版权局正起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立法说明,将于2012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若获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拍协正紧锣密鼓地起草一份报告,从政治、市场、法律三方面论证追续权的影响,还将邀请法律专家、艺术家、收藏家等和此事密切相关的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对报告作出评估,并将其意见随报告一起提交给国务院和人大。这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口水战仍在继续。在各种悲观或乐观、焦虑或振奋的情绪之外,也许事实才是最值得深思的。《2011年全球艺术品市场回顾——艺术品交易25年》对全境实施追续权的欧盟艺术品市场作出了如下评价:虽然欧盟此前二十五年中一直孤军奋战,试图引入更多更复杂的监管措施和税费制度,但它的努力未能将欧盟打造成性价比高的理想艺术品交易市场。日
  本文多处引用李开国、黄家镇《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一文,特此说明并致谢。
  (责任编辑:李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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