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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观可以分为理想主义、保守主义与折衷主义三种类型,我国应当采取折衷主义的法典观;根据法典的基本特征,我国1979年通过的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为刑法典,我国刑法已经法典化.不能采取理想主义法典观,不应继续采取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表面上没有肢解刑法典,但实际上肢解了诸多刑法规范(有关行政犯的刑法规范的内容部分存在于刑法典中、部分散在于其他法律中);事实表明,对刑法规范的肢解导致行刑衔接相当困难,极不利于刑法规范的适用;刑事立法应当逐步过渡到多元立法模式,特别是应当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行政犯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目前不宜全面修订刑法典,当务之急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行政犯(包括刑法典已有规定的行政犯),从而为将来全面修订刑法典创造条件;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并非只能对刑法典进行个别或局部修改,而是可以在刑法典中增加或者删除部分章节,从而进行大量修改与重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