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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儿受雇于李某。半年前,李某和我儿出差时.见一辆轿车未上锁而车主不在,遂指令我儿将该车盗走.并以不听话就不给工资相威胁。我儿无奈只好照办(后经鉴定.认定该车价值为15.67万元)。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即按理。我儿是根据雇主李某的要求办事.所有责任应当由李某承担。可近日法院却判处我儿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7万元。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