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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实施补充侦查权的两种形式都属于被动性的补查,未能起到补充侦查应有的目的,给补查及出庭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的出庭履行公诉职能,我们需要在现有的大格局中寻求一条出路,即建立检察机关主动引导补充侦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