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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法治社会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们也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了立法环节上。罪刑法定原则虽已在我国法典化,但仍然抽象地停留在观念上,如何使执法者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贯彻这一原则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相较于其他罪状的明确性、专属性,空白罪状的设置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出发,结合当前的立法现状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