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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如果缺乏制约,就可能祸及公民权利的保障及其实现.如何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寻求一条制衡权力的有效途径呢?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上述问题上的运作模式之比较分析,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在权力制衡方面的缺点和不足,呼唤科学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