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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军队审计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增强领导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
则。该制度凸显了一种理念,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会受处罚,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同样会因失職而受到责任追究。审计问责制的提出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领导的思想观念,使其从以往“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当多大官就要负多大责”上来,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二)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改善责任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
审计问责制不仅能够防止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搭便
车”行为的发生,而且通过问责来影响责任人的博弈心里和执行动机,使其被迫或者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来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责任,从而提高责任人的执行效果。因此,审计问责制是从制度层面改善责任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实现干部合理选任的制度保证
审计问责制通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责任人追
究, 强调责、权、利关系的对应, 体现对违规行为的负面评价。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作出硬性的制度约束,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干部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是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淘汰机制。同时,该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干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的转变,即谁用的干部谁管理,谁用的干部谁负责,需要的时候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为合理选用干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
二、目前审计问责制的缺陷
(一)问责范围不够宽
目前审计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财
务违规”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 等领域。也就是说,问责面非常窄,甚至于有些单位的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领导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 严重影响了责任的执行效率。从某种意义来讲, 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二)问责信息不公开
现阶段审计问责制其实仍然是审计部门组织监督,并
没有寻求其他方面的配合。同时,审计问责的信息并没有予以完全公开,也没有予以明确,致使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本得不到保证。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的那样: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倘若审计问责信息依然是“内部掌控”,那最终就难免会流于形式,空有制度却无法执行到位,这必将有损审计的权威地位。
(三)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审计问责责任的界定不甚清晰,审计机关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相关法规尚不够细化,没有一个法规法律来明确审计问责的组织机构及其权力、程序、方式、方法。审计问责怎么启动,问责过程中针对不同级别问责对象、不同违责情节、不同违责程度,采用怎样的处理处罚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有的环境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要想实施好问责,在很大程度上还需依靠审计问责法律法规的逐步制定和完善。因此,怎样制定明确的问责实施办法和责任认定办法,如何通过法制化、制度化的框架来强化审计责任监督、责任评价甚至责任追究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的对策措施
(一)借鉴以往做法,扩大审计问责范围
审计问责范围的确定我们可以借鉴以往做法,结合当
前现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合理优化,将问责范围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机关效能低下, 任务执行不力, 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2.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为基层服务、为人民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3.不依法理财,经费物资审批把关不严等经济监督不力行为;4.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5.行贿、受贿;6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物资;7.纵容或者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行为。
(二)实行审计公告,强化问责信息公开
审计结果的公开,是符合审计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负责、向人民报告本质的。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有利于领导机关行为的公开化,减少权力部门搞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官僚主义。同时,通过审计公告揭露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规范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注重结果反馈,促进问责客体整改
不仅要问责,更重要的是要将问责结果及时地告知问
责客体,使问责客体明确责任,促进改正,这也才是问责的最终目的。在审计问责结束时,审计部门也应将问责结果的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审计通报,作为后续审计或审计回访的成果性内容,最终将结果反馈给大家。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制定《审计问责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责任审计结果的反馈内容、方式,规定实行责任审计整改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中发现和揭露的违法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公布整改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一定时限内(比如30日),应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对不报送整改报告、推卸责任、屡查屡犯、庇护违纪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整改的,责成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追踪审计,确保问责整改实效
要建立有效的审计问责机制,在加强监督考核力度,以
大制度、宽渠道、严标准来推进问责工作持之以恒的同时,应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 加强对审计结果中的相关部门进行追踪审计,继续出具追踪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切实发挥审计的“审、帮、促”作用。而这样做的前提也使“问题单位”有压力和动力进行整改。针对审计整改的落实,建议可以建立一套审计整改模式。在整改过程中,如果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就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法的则移交法院。审计机关还可配合各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核实和数据查询,对于大案要案,可以成立专门审计小组进行配合。
(一)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增强领导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
则。该制度凸显了一种理念,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会受处罚,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同样会因失職而受到责任追究。审计问责制的提出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领导的思想观念,使其从以往“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当多大官就要负多大责”上来,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二)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改善责任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
审计问责制不仅能够防止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搭便
车”行为的发生,而且通过问责来影响责任人的博弈心里和执行动机,使其被迫或者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来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责任,从而提高责任人的执行效果。因此,审计问责制是从制度层面改善责任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完善的审计问责制是实现干部合理选任的制度保证
审计问责制通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责任人追
究, 强调责、权、利关系的对应, 体现对违规行为的负面评价。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作出硬性的制度约束,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让不能、不肯或未能承担应有责任的干部不再持有相应的权力,这是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淘汰机制。同时,该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干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的转变,即谁用的干部谁管理,谁用的干部谁负责,需要的时候还要承担连带责任,为合理选用干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
二、目前审计问责制的缺陷
(一)问责范围不够宽
目前审计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财
务违规”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 等领域。也就是说,问责面非常窄,甚至于有些单位的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领导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 严重影响了责任的执行效率。从某种意义来讲, 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二)问责信息不公开
现阶段审计问责制其实仍然是审计部门组织监督,并
没有寻求其他方面的配合。同时,审计问责的信息并没有予以完全公开,也没有予以明确,致使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本得不到保证。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的那样: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倘若审计问责信息依然是“内部掌控”,那最终就难免会流于形式,空有制度却无法执行到位,这必将有损审计的权威地位。
(三)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审计问责责任的界定不甚清晰,审计机关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相关法规尚不够细化,没有一个法规法律来明确审计问责的组织机构及其权力、程序、方式、方法。审计问责怎么启动,问责过程中针对不同级别问责对象、不同违责情节、不同违责程度,采用怎样的处理处罚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有的环境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要想实施好问责,在很大程度上还需依靠审计问责法律法规的逐步制定和完善。因此,怎样制定明确的问责实施办法和责任认定办法,如何通过法制化、制度化的框架来强化审计责任监督、责任评价甚至责任追究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审计问责制的对策措施
(一)借鉴以往做法,扩大审计问责范围
审计问责范围的确定我们可以借鉴以往做法,结合当
前现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合理优化,将问责范围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机关效能低下, 任务执行不力, 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2.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为基层服务、为人民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3.不依法理财,经费物资审批把关不严等经济监督不力行为;4.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5.行贿、受贿;6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物资;7.纵容或者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行为。
(二)实行审计公告,强化问责信息公开
审计结果的公开,是符合审计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负责、向人民报告本质的。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有利于领导机关行为的公开化,减少权力部门搞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官僚主义。同时,通过审计公告揭露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规范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注重结果反馈,促进问责客体整改
不仅要问责,更重要的是要将问责结果及时地告知问
责客体,使问责客体明确责任,促进改正,这也才是问责的最终目的。在审计问责结束时,审计部门也应将问责结果的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审计通报,作为后续审计或审计回访的成果性内容,最终将结果反馈给大家。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制定《审计问责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责任审计结果的反馈内容、方式,规定实行责任审计整改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中发现和揭露的违法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公布整改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一定时限内(比如30日),应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对不报送整改报告、推卸责任、屡查屡犯、庇护违纪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整改的,责成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追踪审计,确保问责整改实效
要建立有效的审计问责机制,在加强监督考核力度,以
大制度、宽渠道、严标准来推进问责工作持之以恒的同时,应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 加强对审计结果中的相关部门进行追踪审计,继续出具追踪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切实发挥审计的“审、帮、促”作用。而这样做的前提也使“问题单位”有压力和动力进行整改。针对审计整改的落实,建议可以建立一套审计整改模式。在整改过程中,如果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就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法的则移交法院。审计机关还可配合各相关单位进行问题核实和数据查询,对于大案要案,可以成立专门审计小组进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