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之下的物权体系将是僵化和封闭的,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国学者都开展了研究,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只有两个条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这显然是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