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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何关爱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应是检察机关思考的问题。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建立了“三个一”工作机制,实现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关爱。
第一,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确定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统一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一体化办案,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程保护。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即派员介入侦查,并做好登记备案。检察机关介入后,要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对侦查机关开展的现场访问、现场案情分析会、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等侦查活动全程跟进,引导取证。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整个侦查活动合法有序。三是严把证据审查关,特别是严格审查瑕疵证据。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补救的,对不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同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召开联席会议,对证据中存在的疑点进行商讨,排除合理怀疑;强化被害人陈述审查。四是围绕重点,主导庭审。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召开庭前会议,各方分别对案件定性、证据采信等交换意见、达成共识,避免庭审反复询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手段、后果、前科等情况,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多次侵害未成年人、狡辩翻供、不认罪悔罪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应建议从重处罚。
第二,建立一次性询问机制。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次性询问”机制工作意见》,使询问工作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一是选择合适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办理;对女性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由女性工作人员办理。二是选择合适时间。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详细了解被害人的学习、生活规律,尽量避开其上学、休息或其他不适合询问的时间,以免影响其学习、生活。三是选择合适地点。可以征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确定地点,尽量避开未成年人的学校、生活区等。设立“温馨询问”小屋,屋内模拟家居环境,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提取等工作,并同步录音录像。四是选择合适方式。采用舒缓语气询问,消除其恐惧心理。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由女性办案人询问;询问要全面、详细,力争一次成功,并同步录音录像,为以后解决个别细节提供视频资料;必须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时,尽量不着制服、不开警车。
第三,建立一对一扶助机制。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根據不同情况,一人一策,因人施案扶助。一是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法律没有未成年被害人指定代理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未成年被害人援助小组。对家庭困难无力负担代理费,以及监护人缺失或父母是加害人的,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由援助小组指定律师参与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进行心理疏导。检察机关与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组织等联合对未成年被害人家庭进行结对帮扶,定期回访,从其生活环境、家庭安全防范和日常心理引导等方面入手,进行一定时期的帮教和扶助。对造成严重心理影响的,可以与医院、学校、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等合作,聘请专业心里咨询师进行个案疏导,努力消除其心理阴影。三是开展经济救助。对遭受人身伤害,需紧急救治,家庭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整合所在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开展爱心捐助,为其提供经济援助;对于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可以协助向民政部门申请慈善基金。
第一,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确定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统一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理,一体化办案,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程保护。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立即派员介入侦查,并做好登记备案。检察机关介入后,要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对侦查机关开展的现场访问、现场案情分析会、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等侦查活动全程跟进,引导取证。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整个侦查活动合法有序。三是严把证据审查关,特别是严格审查瑕疵证据。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补救的,对不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同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召开联席会议,对证据中存在的疑点进行商讨,排除合理怀疑;强化被害人陈述审查。四是围绕重点,主导庭审。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召开庭前会议,各方分别对案件定性、证据采信等交换意见、达成共识,避免庭审反复询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手段、后果、前科等情况,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多次侵害未成年人、狡辩翻供、不认罪悔罪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应建议从重处罚。
第二,建立一次性询问机制。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次性询问”机制工作意见》,使询问工作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一是选择合适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办理;对女性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由女性工作人员办理。二是选择合适时间。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详细了解被害人的学习、生活规律,尽量避开其上学、休息或其他不适合询问的时间,以免影响其学习、生活。三是选择合适地点。可以征求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确定地点,尽量避开未成年人的学校、生活区等。设立“温馨询问”小屋,屋内模拟家居环境,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提取等工作,并同步录音录像。四是选择合适方式。采用舒缓语气询问,消除其恐惧心理。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由女性办案人询问;询问要全面、详细,力争一次成功,并同步录音录像,为以后解决个别细节提供视频资料;必须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时,尽量不着制服、不开警车。
第三,建立一对一扶助机制。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根據不同情况,一人一策,因人施案扶助。一是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法律没有未成年被害人指定代理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未成年被害人援助小组。对家庭困难无力负担代理费,以及监护人缺失或父母是加害人的,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由援助小组指定律师参与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进行心理疏导。检察机关与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组织等联合对未成年被害人家庭进行结对帮扶,定期回访,从其生活环境、家庭安全防范和日常心理引导等方面入手,进行一定时期的帮教和扶助。对造成严重心理影响的,可以与医院、学校、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等合作,聘请专业心里咨询师进行个案疏导,努力消除其心理阴影。三是开展经济救助。对遭受人身伤害,需紧急救治,家庭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整合所在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开展爱心捐助,为其提供经济援助;对于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可以协助向民政部门申请慈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