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及其价值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nc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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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范畴,同时也是探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键。通过对其关系及价值的研究,可以丰富与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价值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负担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契约(如买卖、租赁)和单独行为(如捐助)。处分行为,指直接将某种既存的权利予以变更、出让、或者抛弃的行为。与负担行为不同,它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的行为。一旦该行为有效,就会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是一种客观现实的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客体不同
   处分行为要求标的物特定,即在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生效前,标的物是确定的。而负担行为却没有这种要求。
   (二)是否有处分权不同
   有效的处分行为,前提就是必须要求处分人有处分权,处分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物权或转移权利,否则就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而负担行为在其债务具体化为特定的物件之前就已经有效,所以并不以对具体化的客体有处分权为必要,只要双方合意,负担行为就已经成立生效。
   (三)实现方式不同
   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通过公示的手段表现,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而负担行为不需要公示即生效。处分行为之所以要进行公示,是因为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而负担行为本身就是使相对人之间形成一种以请求权为表现形式的期待利益,所以其标的不用公示。
   (四)适用原则不同
   负担行为实行“内容自由”原则,即在不与强行法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随意确定负担行为的内容,而处分行为是出于法的安定性考虑,确定了处分行为的内容,以使关于标的的法律关系易于为第三人所识别。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负担行为的生效要件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有:(1)处分人有处分权;(2)有转移物权的合意;(3)不动产应登记,动产应交付。
   在日常交易中,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行为,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效力是独立的。这就是处分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对无因性有四种情形:
   1.负担行为有效或可撤销,处分行为有效。依无因性理论,物权行为不受其原因行为影响,买受人仍能取得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例如17岁的甲将丙的东西卖给乙,在甲18岁时将该物交与乙。分析该例可知,甲将该物卖给乙时,他们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而在18岁将该物交与乙,即发生了处分行为,是有效的。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维持的基础,不是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成立。这种情况下二者均符合各自的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基于负担行为负担给付的义务,基于处分行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物权,负担行为是处分人为给付和相对方保有他方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3.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无效。如当事人基于对负担行为所要处分的物没有处分权,此时负担行为是有效成立的,但当事人对处分物不具有处分权,其所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4.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均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这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均可适用。但是处分行为的无效不是基于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是基于生效要件具有瑕疵而无效。
   四、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价值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主要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有争议。支持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1.丰富我国民法体系,使其更加健全、系统,更有利于法的适用。2.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理论支持。而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1.该理论使法律关系复杂化。2.在民法普遍适用了善意取得后,物权行为无因性丧失了生存空间。3.伤害了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中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理论,多数持否定态度。我国对物权行为也持回避态度。
   德国民法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其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范畴,法律行为理论的建立是大陆法系民法典发展的一个高峰,物权行为理论的创立是德国民法学取得的另一成就。其意义在于:第一,该理论有利于区分各种法律关系。第二,是适用债法的需要。第三,解决了物权法领域中某些与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的设立,以及所有权的抛弃等行为的性质问题,因为它们与债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物权行为不仅在物权法领域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民法学发展也有很深的影响。深入研究物权行为理论及探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对我们完善民法理论,分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效力,加深对民法的认识和理解是有益的。因此,加强对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探讨,势必会对我国的民法体系构建与完善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德]迪特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马媛媛(1988—),甘肃民勤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届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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