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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地位迅速上升,这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也是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重要标志。近年来,美国针对全球的“337调查”中近40%为中国企业,使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蒙受严重损失,而且危及到了生存基础与长远发展。因此,对美国“337调查”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企业的自身因素,应重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建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337调查”;对外贸易;管理
美国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的行为。与“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调查)一样,我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自1986年遭遇第一起“337调查”以来,至2009年底我国已遭遇100起“337调查”,被调查的行业主要涉及机电、化工、轻工等,其中机电产品占绝大部分。2010年4月15日,应美国索尼公司申请,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对显示设备(包括数字电视和显示屏)启动“337调查”,最终确定中国、美国、香港、台湾地区11家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这些企业被指控对美出口或在美销售显示设备共侵犯索尼公司10项专利号,一旦被美国最终裁定存在侵权行为,将被ITC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一、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特点
美国“337调查”有四个主要特点:(1)立案门槛低,与反倾销不同,侵权行为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指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认定。(2)案件进展快,与一般知识产权诉讼不同,“337调查”通常在12~15个月内结案,涉及相同案由法院审理可能需拖延3~5年。(3)处罚手段严,“337调查”的裁决包括有限驱逐令、无限驱逐令和制止令,不仅被诉企业的相关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其他所有涉嫌侵权产品也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不分来源地及是否被诉。(4)应对成本高,一起专利权利主张数目多、技术事项复杂程度高的案件,应诉费用可高达上百万美元,如果被诉企业与申诉方达成和解,也需被迫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337调查”没有确定的救济期限,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处罚措施一直执行。基于以上原因,“337调查”经常成为美国企业限制和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
二、我国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当前,我国加速推进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比重不断上升。以福建为例,2009年全省机电产品对美出口47.35亿美元,占对美贸易额的43.66%。不过,我省相关产品的专利申请数量还较少,2009年福建省国内专利申请量17559件,占全国的2%,海外专利申请仅143件,占全国的1.79%。同时,我国部分企业仍在走以模仿为主的发展之路,缺乏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很容易遭受类似于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影响,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视创新,加大研发,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积累。密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系,形成产业专利联盟,巩固行业技术力量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战。
2.建立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机制,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布局、市场分布、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等各个环节出发,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重视专利检索,及时在主要出口市场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依法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3.明确法律责任,提高贸易保护意识,对于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在签订外贸合同中,应有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而发生损失,责任概由委托加工方负责。
4.积极参与应诉,争取有利的诉讼成果。在诉讼过程中,注意掌握应诉策略,在己方理直气壮的情况下,积极抗辩对方知识产权无效(我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无汞碱性电池337案的最终胜利);在产品有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技术的情况下,科学制定短、中、长期的和解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我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应对复合木地板337案时即采取了这种策略)。
5.联合应对,形成合力。涉案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联合应诉,可全面、及时地收集案件证据,增强诉讼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并可分摊应诉费用,提升在诉讼战中的博弈优势。
参考文献
[1]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陆建明.《浅谈“337条款”》.《经济工作导刊》.2003(12)
【关键词】 知识产权;“337调查”;对外贸易;管理
美国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的行为。与“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调查)一样,我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自1986年遭遇第一起“337调查”以来,至2009年底我国已遭遇100起“337调查”,被调查的行业主要涉及机电、化工、轻工等,其中机电产品占绝大部分。2010年4月15日,应美国索尼公司申请,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式对显示设备(包括数字电视和显示屏)启动“337调查”,最终确定中国、美国、香港、台湾地区11家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这些企业被指控对美出口或在美销售显示设备共侵犯索尼公司10项专利号,一旦被美国最终裁定存在侵权行为,将被ITC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一、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特点
美国“337调查”有四个主要特点:(1)立案门槛低,与反倾销不同,侵权行为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指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认定。(2)案件进展快,与一般知识产权诉讼不同,“337调查”通常在12~15个月内结案,涉及相同案由法院审理可能需拖延3~5年。(3)处罚手段严,“337调查”的裁决包括有限驱逐令、无限驱逐令和制止令,不仅被诉企业的相关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其他所有涉嫌侵权产品也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不分来源地及是否被诉。(4)应对成本高,一起专利权利主张数目多、技术事项复杂程度高的案件,应诉费用可高达上百万美元,如果被诉企业与申诉方达成和解,也需被迫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337调查”没有确定的救济期限,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处罚措施一直执行。基于以上原因,“337调查”经常成为美国企业限制和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
二、我国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当前,我国加速推进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美出口比重不断上升。以福建为例,2009年全省机电产品对美出口47.35亿美元,占对美贸易额的43.66%。不过,我省相关产品的专利申请数量还较少,2009年福建省国内专利申请量17559件,占全国的2%,海外专利申请仅143件,占全国的1.79%。同时,我国部分企业仍在走以模仿为主的发展之路,缺乏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很容易遭受类似于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影响,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重视创新,加大研发,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积累。密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联系,形成产业专利联盟,巩固行业技术力量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战。
2.建立知识产权情报分析机制,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布局、市场分布、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等各个环节出发,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重视专利检索,及时在主要出口市场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依法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3.明确法律责任,提高贸易保护意识,对于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在签订外贸合同中,应有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因知识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而发生损失,责任概由委托加工方负责。
4.积极参与应诉,争取有利的诉讼成果。在诉讼过程中,注意掌握应诉策略,在己方理直气壮的情况下,积极抗辩对方知识产权无效(我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无汞碱性电池337案的最终胜利);在产品有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技术的情况下,科学制定短、中、长期的和解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我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应对复合木地板337案时即采取了这种策略)。
5.联合应对,形成合力。涉案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联合应诉,可全面、及时地收集案件证据,增强诉讼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并可分摊应诉费用,提升在诉讼战中的博弈优势。
参考文献
[1]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陆建明.《浅谈“337条款”》.《经济工作导刊》.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