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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应从中国传统法治人手,通过德治和法治相结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顺应时势变化,完善赏罚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法家思想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法家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主要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其思想源头可追溯到春秋,当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子产。到战国时得到了李俚、吴起、 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的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其中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提出法、术、势相结合,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随着儒家逐步成为中国古代的统治思想,法家成为了被忽视的一部分。到中国近代由于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梁启超、胡适等人开始对法家进行深入研究,以图完善中国近代法治。在当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的提出,使得法家再次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它强调中央集权,维护皇权。法家的主要思想有:法家提倡以法治国,认为法律不仅要做到惩罚犯罪,更要做到预防犯罪;主张“刑无等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崇尚法律的至上性,十分重视法律的权威,认为法律是判断人们功过是非的唯一标准;认为人性本恶,实行道德会扰乱社会秩序,不提倡德治;提倡不法古不循今,认为法律不能一成不变,因循守旧,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商鞅变法时过度注重刑罚,使法家走向了重刑主义,引起了当时各阶层的不满,这也是后来法家走向没落的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法家虽然注重法律、倡导依法治国,但是其认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也正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利而存在的。
二、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启示
(一)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大多数的法家思想家都认为人性本恶、主张法治,忽略德治。德治是人的内在规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法治是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约束力。光靠以外在的法律去约束人们的行为是行不通的,更重要的是靠人们的自我约束。德治和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主要体现在立法、教育和党的领导这三方面。第一、在立法方面要充分引入道德价值标准,法律的制定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作为立法的依据,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遵守。第二、要加强对人们的法治和德治这两方面的教育。一方面、大多数人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在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欠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人们在道德方面的缺失,近年来出现了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公交车让座事件以及最近的红黄蓝事件等。所以对人们加强法治和德治教育是非常的有必要。第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所以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各级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在法治上各级干部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道德上,抓好干部的道德情操,以及人格的培养,为民树立榜样,做精神文明的模范。这样才能把法治和德治真正的落到实处。
(三)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要顺应时势变化
法家具有朴素唯物主义历史观。所有的法律和制定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是逆行也不是老式的。慎到认为“守法而不变则衰”。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也不能一成不變,例如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和共享经济等新兴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为避免因法律的缺失而导致市场混乱,在立法方面就应该迅速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定。这也警示我国立法机关人员要随时关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在法律方面及时做出相应的回应。
(四)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要完善赏罚制度
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观点是注重惩罚制度,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经》)。通过奖罚这两种办法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家的基本思想。但是法家是典型的重刑主义,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这种重刑过刑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也阻碍了法律的执行。
对于怎么进行惩罚制度,法家认为“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明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力矣”(《五蠹》),奖励要和人民的需求一致,惩罚要人人民感到害怕。所以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完善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同时也要加大处罚制度。例如对于食品问题,我认为就应该加强惩罚力度。中国食品问题泛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缺乏惩罚力度,使得人们无所畏惧,为提高销售过度添加各种有害物质以及出现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对于食品方面泰国在法律方面的要求就是相当严格,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判死刑,正因为如此使得泰国很少出现食品问题。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应防止重罚主义,合理分配赏罚。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D]. 朱世英.河北科技大学 2012
[3]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武树臣, 1998
[4] 论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 叶佳琪. 经营管理者. 2017(22)
作者简介:段宇竹(1994-),女,汉族,在读硕士研究生,重庆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
一、法家思想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法家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主要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其思想源头可追溯到春秋,当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子产。到战国时得到了李俚、吴起、 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的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其中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提出法、术、势相结合,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随着儒家逐步成为中国古代的统治思想,法家成为了被忽视的一部分。到中国近代由于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梁启超、胡适等人开始对法家进行深入研究,以图完善中国近代法治。在当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的提出,使得法家再次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它强调中央集权,维护皇权。法家的主要思想有:法家提倡以法治国,认为法律不仅要做到惩罚犯罪,更要做到预防犯罪;主张“刑无等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崇尚法律的至上性,十分重视法律的权威,认为法律是判断人们功过是非的唯一标准;认为人性本恶,实行道德会扰乱社会秩序,不提倡德治;提倡不法古不循今,认为法律不能一成不变,因循守旧,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商鞅变法时过度注重刑罚,使法家走向了重刑主义,引起了当时各阶层的不满,这也是后来法家走向没落的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法家虽然注重法律、倡导依法治国,但是其认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也正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利而存在的。
二、法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启示
(一)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大多数的法家思想家都认为人性本恶、主张法治,忽略德治。德治是人的内在规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法治是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约束力。光靠以外在的法律去约束人们的行为是行不通的,更重要的是靠人们的自我约束。德治和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主要体现在立法、教育和党的领导这三方面。第一、在立法方面要充分引入道德价值标准,法律的制定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作为立法的依据,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遵守。第二、要加强对人们的法治和德治这两方面的教育。一方面、大多数人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在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欠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人们在道德方面的缺失,近年来出现了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公交车让座事件以及最近的红黄蓝事件等。所以对人们加强法治和德治教育是非常的有必要。第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所以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各级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在法治上各级干部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道德上,抓好干部的道德情操,以及人格的培养,为民树立榜样,做精神文明的模范。这样才能把法治和德治真正的落到实处。
(三)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要顺应时势变化
法家具有朴素唯物主义历史观。所有的法律和制定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是逆行也不是老式的。慎到认为“守法而不变则衰”。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也不能一成不變,例如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和共享经济等新兴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为避免因法律的缺失而导致市场混乱,在立法方面就应该迅速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定。这也警示我国立法机关人员要随时关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在法律方面及时做出相应的回应。
(四)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要完善赏罚制度
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观点是注重惩罚制度,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八经》)。通过奖罚这两种办法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家的基本思想。但是法家是典型的重刑主义,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这种重刑过刑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也阻碍了法律的执行。
对于怎么进行惩罚制度,法家认为“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明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力矣”(《五蠹》),奖励要和人民的需求一致,惩罚要人人民感到害怕。所以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完善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同时也要加大处罚制度。例如对于食品问题,我认为就应该加强惩罚力度。中国食品问题泛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缺乏惩罚力度,使得人们无所畏惧,为提高销售过度添加各种有害物质以及出现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对于食品方面泰国在法律方面的要求就是相当严格,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判死刑,正因为如此使得泰国很少出现食品问题。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应防止重罚主义,合理分配赏罚。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D]. 朱世英.河北科技大学 2012
[3]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武树臣, 1998
[4] 论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 叶佳琪. 经营管理者. 2017(22)
作者简介:段宇竹(1994-),女,汉族,在读硕士研究生,重庆师范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