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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8]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