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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最高法院在北京举行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明确了法院新闻发布的五个“禁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以上五项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此外,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会议要求,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高级法院在重大事项发布新闻前,应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发布口径报最高法院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全国法院的协调一致;中级法院以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此外,会议还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不得发表评论或结论性的意见。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会议对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以上消息经新华社披露后,立即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尤其网络上批评声音比较强烈,认为这是对媒体报道设限,是司法公开的“倒退”。
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司法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但根据国际惯例,新闻自由是不能轻易被限制的。国际法学家协会曾在1994年发布《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其导言就明确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该规则第一条规定:“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第三条进一步强调:“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Press enterprise v. Superior court,478 U.S.1(1986))判决中,明确指出,媒体的报道不会对公正审判形成妨害,因为“公开报道有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会议要求,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高级法院在重大事项发布新闻前,应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发布口径报最高法院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全国法院的协调一致;中级法院以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此外,会议还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不得发表评论或结论性的意见。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会议对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以上消息经新华社披露后,立即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尤其网络上批评声音比较强烈,认为这是对媒体报道设限,是司法公开的“倒退”。
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司法机构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但根据国际惯例,新闻自由是不能轻易被限制的。国际法学家协会曾在1994年发布《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其导言就明确指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该规则第一条规定:“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第三条进一步强调:“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Press enterprise v. Superior court,478 U.S.1(1986))判决中,明确指出,媒体的报道不会对公正审判形成妨害,因为“公开报道有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