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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均享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呈现层级化。如何确保效力不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排列有序、和谐共存,以实现法制的统一?一般而言,有事前和事后两种监控机制。事前的监控机制是指立法监督制度,即通过法定机关对立法活动的过程及结果的监督,以保证立法活动和立法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