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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并提出了相应的纠正方案。我国农地保护立法价值选择的偏差表现为农地保护立法强调宜缓不宜快,主张宜粗不宜细,重公法轻私法,重实体轻程序。纠正上述偏差要求必须重视农地保护立法的及时性,增强农地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农地保护立法的私法性,完善农地保护立法的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