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一个划时代的重大课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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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立法时代已经开启,这是社会上下的共识。但立法实践在公众利益保护、立法管控、立法系统综合集成水平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与科学立法的理想目标还有相当差距。其症结是理念认识尚未达到足够高度,制度机制尚未系统建立,技术手段路径尚未取得突破。科学立法的根本出路是建立能及时跟进改革、平衡协调与适度、精细化与精准化、智能化的立法格局,实现立法系统的综合集成;同时科学立法不能绝对化、走极端。如何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立法时代已经开启
  (注释1:本文所指“立法”除特别说明外,是指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功能和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法治建设的源头环节。从本质上讲,立法就是建章立制,既为国家和社会生活订章程,又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立规矩,是国家整体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注2:李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中国人大2016(9):20)。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是现代国家制度文明的中枢。如此“立法引擎”将牵引着民意对立法的强烈期待,驶向立法体制更完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更高、法律规范体系更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注3:白龙,升级法治中国的“立法引擎”,20150311人民日报(5))。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加快,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凸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达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实现科学立法,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802)。
  纵观当代中国的法治图景,科学立法时代已开启,科学立法正在实践中逐步展开。具体表现在四方面。
  (一)国家层面已确立科学立法方针和大致思路
  关于科学立法的定位及工作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即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注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579-1580)。
  张德江委员长在2013年10月专门对科学立法作了阐述,他说: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注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634~1635)。
  立法权威人士认为,立法要体现科学性要求,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准确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今后,立法工作要更加自觉地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注7:李适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下),中国人大2016(11):13)。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在公布其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对国家行政立法工作提出严厉要求。一是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坚持问题导向,避免用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运用备案、抽查、标准、规划、信息披露、利益机制、信用等方式,设计出能够有效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制度。二是立法要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三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减少行政审批数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修改的,有关部门要同步提出法律法规的修改方案;要统筹研究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避免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频繁修改(注8:记者张维,谨防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20160414法制日报(6))。这些要求,意味着我国行政立法向科学立法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二)科学立法所需的体系基础与制度架构基本具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11年3 月10 日郑重宣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注9:乔晓阳(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60719人民日报(7))。   我国的立法制度、立法工作机制基本成型,现行宪法、立法法(又称为“管法之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立法权限、程序和主要规则,为科学立法所需的立法项目征集意见、立法论证、听证等各项制度发挥效能提供了渠道、创造了条件。同时,近年来探索实践的立法新形式如发挥立法机关主动性,变“等米下锅”为“点菜上桌”;建立立法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协作立法;开展立法前评估;加强授权立法管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为推进科学立法注入活力(注10:李适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中国人大2016(18))。尤其是为了提高立法效率,采取一揽子修改法律即“包裹立法”的形式推进立法进程。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次性对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作了修改,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使用“包裹立法”的形式,极大地集约了立法资源(注11:马怀德,我国法律冲突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05版:216)。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采用这种形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修改的紧张局面。
  (三)平稳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科学立法提供有利条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外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没有内乱。近1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平稳有序。目前全国正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保持总需求适度增长的同时,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来之不易的新成就。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为6.7%;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35元,实际增长6.3%;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247元,实际增长6.4%(注12:国家统计局2016年10月20日发布)。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实现经济运行、就业、收入的总体平稳和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坚持改革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动能加快成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实现市场活力与发展动力的协同迸发。大力推动脱贫攻坚、环境治理、公共服务等薄弱环节建设,实现了国家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同步提升(注13:李克强,国庆67周年招待会讲话,人民日报20161001)。这是当代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面,为推进科学立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公众对科学立法充满新的期待
  经过三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和法治实践,多数民众认识到快立法、立良法的诸多益处,并由此对科学立法充满期待。依法治国、立法为本是中国发展的第一要务。在快速变迁、日益纷繁复杂的当今中国社会,人们对法律体系的自洽、立法本身的科学民主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在经常有群众拿出不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较真”:为什么几处规定有差异?“法律打架”怎么办?(注14:白龙,升级法治中国的“立法引擎”,20150311人民日报(5))。现在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而是要求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注15:李林,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指引,20160713人民日报)。
  二、提法的由来
  社会实践意义上的科学概念,最早可追溯到五四运动时期。那时提出的“民主科学”口号是一面旗帜,召唤着中国人民以科学开道重建社会秩序、开辟社会未来。
  毛泽东在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注16:20121209检察日报)。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将立法视为科学行为的最早记载。
  改革开放后,科学立法的思想在恢复法制和加快立法进程中逐步得到发展和提炼。1986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必须坚决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和鼓励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大胆探索和自由争论,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大大活跃起来,使各项决策建立在更加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之上(注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05版:1187-1188)。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提出,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对于党的正确路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十分重要(注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11版:50)。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学界将此称为立法的科学原则。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注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04版:282)。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2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版:1408)。从此,“科学立法”成为固定提法,标志着科学立法被确立为当代中国开展立法活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目标。
  上述发展过程说明,科学立法从理念萌生到正式确立再到付诸实践,并不是一个线性、单向度的过程,相反是一个跌宕起伏、反复博弈的过程,始终处于探索完善之中。时至今日,人们对科学立法已有一个共识,即立法要符合客观规律,能满足大多数公众需要,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利益、方便和机会。在一定意义上,科学立法可以与良法、善法划等号。从政治角度理解,良法就是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促进人民福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制约公权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应当更加重视和推进国家良法体系建设,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正义”的过程,使法律体系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保护神”(注21:李林,对“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十个期待,20151111人民法院报(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讲规矩的社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立善法(注22: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彰显法治的力量,20160712人民日报(7))。某部法律出台后得到良好的实施,立法目的顺利实现,却又未对社会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就是“良法”。它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民众的愿望和利益,当然也包括这部法律本身从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定位正确和具体条文的设计、表述都比较精良等(注23: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12(32,40))。   三、现实观察与分析
  基于实事求是方法和现实主义态度,这里作者先不对科学立法作学理上的预设,而是从科学立法的实质要求出发对立法现状作一个客观全面的考察。在对一些媒体报道内容和专家学者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发现,现实中的立法状况离科学立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存在许多不足。下面从三个不同的视角予以观察分析。
  (一)公众权益保护不力
  能否切实保护公众权益是立法科学与否的“试金石”。现实立法存在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
  表现一:立法回避矛盾,绕着问题走,公众权益一时难以得到保护。一些关键条款留“尾巴”、埋“钉子”,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管不了的或不愿意管的就禁,治不了的或不愿花工夫去治的就限,而置公民的财产权于不顾,弃民生于不管(注24:张亮,为郑州暂停电动车立法点赞,20160927法制日报(7))。
  实例:2016年4月,浙江温州市民发现,自己房屋面临土地证到期问题,续期可能要重新缴纳占房价总额约1/3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年限70年不等,即常说的“土地大限”。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了个人对其合法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然而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模糊之处,比如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对这些,物权法及此后其他立法未予明确,实际上回避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等问题,土地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不仅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同时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注25:舒锐,“土地大限”忧虑须依法化解,人民日报20160419(5))。曾参与起草物权法的专家说,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收费,讨论中争论很激烈。但后来法律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收费问题以后再规定,所以该条确实回避了这一问题,物权法最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于收费问题,涉及老百姓基本财产权,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且应该尽快制定,不能各地自行其是(注26:记者徐隽,土地续期问题应尽快制定统一规定,人民日报20160427(17))。
  实例:2001年著作权修改时第一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确立为民事权利,但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留下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尾巴。2006年7月,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才明确该权利的保护方式;2013年修改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而此时,互联网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让知识产权问题,如扫地时的灰尘“旋扫旋生”。当前网络突破了传统介质的边界,知识产权规则如何更好地渗透与落实到这些领域是突出问题。比如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搜索链接、视频分享、APP、网盘等方式传播盗版作品,只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提供内容,这种情况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成为难点;又如云计算、P2P、网络聚合、文字转码、网络电视、快速建站等新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时,原始版权方以及被授权网站更难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注27:以规则呵护内容生产——构筑融合发展的制度保障,20160418人民日报(5))。
  表现二:公共服务意识缺失,立法成了保护公众利益的障碍。在公共权力面前,普通民众显然是弱势群体。不符合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要求的立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实例:2013年,沈阳市金先生的父亲突然去世,发现一张银行储蓄卡。金先生带着父亲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到银行取钱,被告知:户主已去世,除领款人的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主的死亡证明、公证处的公证书,才能进行此操作;而办理公证书一定要具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专家表示,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情况,不能再作为银行适用的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但并未强制规定必须进行公证。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从法理上讲,银行作为存款的保管人,当银行账户多年没动用的情况下应该有义务主动联系开户人,比如发短信,打电话,问这个账户要不要销户。这应该是银行的服务,但法律没有要求,银行肯定不会做。他建议,商业银行法亟需全面修订,详细规定银行与储户间的权利义务,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注28:记者陈磊等,银行支付义务不能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20160421法制日报(5))。
  表现三:立法固守已有内容,忽视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公众新型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实例: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但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到2016年底才有望出台。在全民消费高度发达的时代,除传统的消费行为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权益保障措施外,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突出表现在网络消费、服务领域、预付卡消费。(1)电商产品质量合格率仅73.9%,网购正品率仅58.7%;受理网购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购占92.3%。(2)服务领域投诉增长较快。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的服务投诉占投诉总量40%,文化娱乐、中介服务投诉增幅分别为58%和51%;一些地方反映,商品和服务投诉比已从10年前的7:3变为现在的3:7。(3)预付卡消费问题突出。2014年国内预付卡销售规模为9068.8亿元,估计一半以上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商务部备案,但仍有大量发卡行为未纳入监管。鉴于此,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明确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商平台和企业主体责任,已很迫切;同时国务院要出台行政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预付卡消费管理;加快制定修改服务领域的质量标准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投诉平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为政府监管、公众知情、社会征信提供数据支撑。(注29:严隽琪,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国人大2015(24):12-13)   表现四:有些立法出台后束之高阁,多年闲置,保护民众权益的立法成为“休眠立法”。据专家不完全统计,我国法律80%左右未能进入诉讼领域。法院用到的法律只有30多个,多的也不超过50个。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10年后的2002年,全国妇联调查发现,10年中竟然没有一起诉讼依照该法作出判决(注30:记者赵蕾等,冲刺立法大业,20110310南方周末(A4))。
  实例:2016年4月,湖南省长沙某市民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北京市30家三甲医院寄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没有一家医院的网站介绍负责本医院信息公开机构信息。2006年,原卫生部就颁布了《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湖南省黄先生说,如今不少领域的一些规定似乎都在“沉睡”,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也容易导致一些单位、团体不作为。确需要通过一些公益行动,唤醒那些被人为“沉睡”和搁置的规定,积极激活、释放其中蕴含的制度能量(注31:记者阮占江,信息公开申请能否唤醒“沉睡”规定,20160420法制日报(5))。
  实例:由于电子签名的取证过程很不规范,如何提取数据、怎么验证,具体过程都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这些基本的配套措施全部都没有,直接导致了电子签名法被搁置(注32:记者朱宁宁,立法聚焦:电子签名法刷个存在感咋这么难,20160112法制日报)。
  表现五:有些立法看上去很美,中看不中用。公众期盼的立法成为“观赏性立法”“无盾立法”(注33:吴情树,为“无盾立法”装上锋利的“牙齿”,法律的断章,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06版:51)。
  实例: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将“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但由此也产生问题:第一,“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什么算是“常”?一年回家一次算“常”,还是半年、一季度、一个月,抑或一周回家一次才算“常”?还有看多长时间?每次看老人必须达到一周,还是一天、一小时或10分钟?还有怎么看?正面看、侧面看,还是反面看?笑嘻嘻地看让老人愉悦,还是恶狠狠地看让老人生气?带着礼品看,还是带着鞭子看?第二,不常回家看看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如何处罚,是罚款、拘留,还是判刑?实际上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将所有道德规范都写进法律,那法律与道德就无从区别,由此造成的后果,一是将本应由道德解决的问题上升为用法律手段解决,小事放大;二是又将本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留给道德去解决,大事化小,法律就会变得没有“牙齿”了(注34:胡建淼,对“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的质疑,20160406法制日报(7))。
  表现六:立法的制度设计不周延,救济措施不足,保障手段有限,公众权益得不到保护,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亡羊补牢”,教训深刻。
  实例:1998年,北京市西城区进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10月,北京民族饭店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王春立等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之后不久,该16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饭店。12月,代表选举开始,但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参加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这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该16名员工起诉,状告饭店侵犯其选举权。但法院裁定不属受案范围,上诉后仍维持原裁定。专家分析,该16名员工未能行使选举权根源在于,我国选举法只规定针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法院起诉;对不通知选举、不发选民证的行为,没有法律救济措施。尽管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但都不是针对上述问题。不难看出,正是由于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缺失而限制、剥夺了部分公民的选举权(注35:杨福忠,立法不作为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版:2,105)。
  实例:随着互联网普及和人们对它的依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凸显,由此也引发了严重后果。早在2009年,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就已入刑,其中规定: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出售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犯罪。然而“国家有关规定”不明确,行业性规划或技术标准缺乏,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原因。《2015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十分有限,大量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得不到追究,即便鲜有个案被刑事处罚,被侵害对象也很少能得到赔偿。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在“无法可依”的快车道上显得愈发严重(注36:记者丁国锋,加快专门立法严格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20151110法制日报(3))。2016年高考学生遭受网络信息诈骗事件频发,与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规制疏漏有直接关系。2016年4月至9月底,全国累计查破网络信息诈骗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0余人,其中银行、教育、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网站等内部人员270余人,查获信息290余亿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4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近900个(注37:见习记者韩丹东、记者赵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须立法明确信息权,20161025法制日报(5))。9月,河南许昌破获一起金额高达1500万、受骗群众5万人的特大金融诈骗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注38:记者李含,加强规范成互联网金融领域主旋律,20161031法制日报(7))。目前我国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更多的是从事后救济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保护,公民需要支付的维权成本也很高,难以从根本上防范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行为。专家提出,网络时代必须要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信息权。信息权是一个公民很重要的民事权利(注39:见习记者韩丹东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须立法明确信息权,20161025法制日报(5))。(注40:2016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民法总则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参见:个人信息权拟被确立为基本民事权利,20161101法制日报(9))。(待续)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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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页岩烧结保温砌块墙体低周反复荷载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页岩烧结保温砌块墙体刚架——等效单斜撑力学模型,并采用SAP2000有限元分析程序分别对该模型在弹性阶段和弹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