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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制度根源在于环境保护机制的缺陷,行政机关一支独大造成监管效率的地下。因此,完善环境诉讼机制,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的环境诉讼机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对法律从严解释,将众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拒之门外;二是环境污染的复杂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需要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才可以适应其特殊性。因此,本文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和环保法庭机制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