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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妹茬一美食城打工,一食客酒后寻衅滋事无端殴打我妹,并用一啤酒瓶子把我妹一只眼睛戳瞎。事后该食客主动承担了我妹的医疗等费用。最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中称其能主动承担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请问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能否作为从轻判处的理由,如可以,是不是说,花钱可以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