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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起商标行政执法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商标法所保护的法益,指出了行政权力主动介入知识产权领域可能导致的危害.认为保护商标权人的私益时必须尊重私权自治,坚持不告不理的救济原则;判定商标侵权时必须以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为基本前提.行政权力只有在出于保护公益目的时,对私权领域的主动介入才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