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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个体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基础。“人格权”则是一种只有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才能体现出相应价值的自然权利。近现代,在自然法认为的人格权永恒存在的基础理念上,实定法进行保护的思路已然被现今民法典所认可。是否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选择何种保护模式,如何确定“人格”保护的范畴等等法学理论问题均是学者争议的话题。以人格权为基础的立法保护模式.以“侵害行为一利益受损一法律赋权一得到救济”的立法思路在现实法治实践中是存在其局限性和滞后性的。笔者将“人格利益”作为立法保护的范畴和人格权的权源。认为任何一种被社会认同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