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困扰,何不恢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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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名同姓的困扰古已有之,成语“曾参杀人”“毛遂堕井”,说的都是重名问题引发不实传闻的后果。近代以来人口膨胀,人际交往的半径也扩大了许多倍,重名问题也就更为严重。
  如何解决现代中国人的重名重姓的问题,人们想过不少办法。例如:放弃本姓,另创新姓;将父母的姓合为复姓;选用冷僻字作人名;取三字名、四字名。
  然而,这些招数统统行不通!因为它们或者违反了中国人的文化取向和社会习俗,或者有悖于中国人的审美心理和语言美感,根本不可能被广泛接受。用冷僻字,则带来识别的困难和尴尬。
  那么,中国人同姓同名太多的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吗?办法当然还是有的!而且有一个现成的办法,那就是回归传统——姓名之外,另取字、号,将“姓”“名”“字”三者并用,或者将“姓”“名”“字”“号”四者并用。
  “姓”“名”之外,另取“字”,这是中国人固有的文化传统。“字”,也叫“表字”。在周代,男子满二十岁要举行加冠仪式,加冠后须根据本名涵义,另立别名,即所谓“字”。女子则在十五岁订婚许嫁之时,将头发盘起,加上簪子,并且取字。这是《礼记·曲礼》规定的:“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许嫁则十五而笄。”。“字”因此也引申为女子订婚许嫁。未许嫁,即所谓待字闺中。汉代以后,男子称字已非常普遍,如曹操字孟德,诸葛亮字孔明。女子称字也很常见,如蔡琰字文姬,薛涛字洪度。
  直到民国,成名人物还多有表字,如蔡元培字鹤卿,冯玉祥字焕章,李大钊字守常。但不知何故,这一沿袭了两千多年,帝制终结不曾终结,试图“打倒孔家店”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也不曾破坏的文化传统,到了20世纪50年代,竟会在中国大陆戛然而止,仿佛一夜间就被国人抛弃了、遗忘了。
  姓、名、字三者并用,其降低同名率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例如,《中国人名大辞典》里有三位李纲,一查其字,则唐代李纲字文纪,宋代李纲字伯纪,明代李纲字廷张,区分得清清楚楚;《中国文学家大辞典》中有三位“王翰”,盛唐王翰字子羽,明初王翰字时举,明初另一王翰字用文,一名各表,完全不必有混淆之虞。
  如果每一个中国人都拥有一个如“白居易·乐天”这样的名字,重名现象便会急剧减少。按照数学上的排列原理,以人名用字为3000字计算,如果采用双名加双字的“四字名”,中国人的人名总数可以达到3000的四次方,即81万亿个,这已经足够现在的十几亿中国人和海外华人选用的了。
  如果中国实行“无同名”政策,每一个中国人及海外华人都可以拥有一个只属于自己的,在全中国全世界都独一无二的“名字”,就像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独一无二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以及Email地址一样。
  如果这一古为今用的方案能被国人接受,我想还需要强调一下的是,古人取字的初衷,是出于礼仪的需要,因为“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礼记·檀弓》);今人在姓名之余另取表字,则主要是为了避免同姓同名的麻烦。因此今人取字的规则也应该不同于古人:
  1、古人有单名单字,如陈胜,字涉,吴广,字叔……今人则应以取双名、双字为宜。
  2、古人取字,须等到男二十、女十五的成人礼;今人则应该在出生之初,取名的同时即取字。
  3、古人多是上流社会才取字,男子取字也多于女子;今人则不论社会地位和性别,均可取字。
  4、古人之字,须依据名的涵义而取,讲究名、字配合,字之义为名之义的诠释、强调、延展或补充;今人则不妨淡化二者的意趣关联,以降低名同字也同的概率。
  5、在实际运用中,只在户籍卡、学籍卡、身份证、署名、机票、信封等正式书面场合,才使用姓、名、字三者并用的“全称”。而在日常交往中,则可以一如既往,只用姓(甚至免姓)、名的“简称”。遇到同名者,即可以各称其字(如三位王翰相遇,可以王子羽、王时举、王用文相称)。
  最后,“姓”“名”“字”三者之外,还有“号”。号也是一种别称、别名,也叫别字、别号。有自取的所谓自号,也有他人相赠的所谓尊号、雅号等。号的起源也很早,《周礼·春官·大祝》:“号为尊其名更美称焉”。但一直到六朝还不大流行,有号者寥寥,如东晋道士葛洪字稚川,自号抱朴子,陶潜字渊明,号五柳先生。号到唐宋盛行起来,如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辛弃疾字幼安,号稼轩。明清以后更盛,如《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名霑,字梦阮,号雪芹,以号行。近人李叔同,名文涛,字息霜,号叔同,亦以号行世。
  如果每一个中国人都将“姓”“名”“字”“号”四项并用,给自己取一个如“白居易·乐天·香山居士”这样的“名字”,仍以人名常用字为3000字计算,不计姓氏这个系数,中国人的人名总数可以达到3000的六次方,即七万亿亿以上。这样,每一个人取名时,更会有七万亿亿种的选择,每一个人的名字可以不仅在当代具有独一性、专有性,而且可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千秋万代都保证不遇见一个重名者!
  不过,如果纯粹为了解决当代(以及后世许多代)中国人的重名问题,实行无同名政策,“姓”“名”“字”三项已经足够,为简洁高效起见,“号”可以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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