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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但却未设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带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将诉讼风险作为定价因子对交强险费率结构和计算方式进行重建,通过将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作为费率厘定因子之一来计算交强险保费,从而优化费率的奖惩效益和商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