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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请批转【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请示》([1993]外经贸技发第321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