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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趋势的趋同性及其原因已经凸显出违约责任替代的必要性。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用赔偿损失方式来替代实际履行方式的条件。但是,该条第2项“履行费用过高”的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我国应该适用效率违约理论中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来完善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