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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雾霾治理亮点频频,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政府对雾霾的治理非常重视,公众及社会团体也投身到雾霾的防治中,可谓是史无前例的“全员治霾”。但雾霾的治理也逐步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通过对雾霾治理的现状及不足的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期能提出有益于雾霾治理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雾霾防治;法律对策
一、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的界定
所谓雾霾防治法律制度,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制定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规则及法律程序,是调整某一类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体系。因此,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只指人类活动引起的雾霾现象,不包括雾霾形成的自然因素。当然并非所有人类活动都是雾霾防治法律制度中的人类活动,为此我们要对就引起雾霾的人类活动范围作出界定,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二、我国雾霾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一)关于雾霾防治的相关法律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根本上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最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其亮点之多:加大罚款力度,取消50万封顶,重典治霾;重视技术,科学治污;瞄准污染源头“靶向击破”;城际间、区域间联防联控上升为法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历经四审,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对雾霾治理,具有更多针对性,并对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我国已制定了许多和节能减排有关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雾霾防治的主要制度措施
第一,落后工艺技术产品淘汰制度。针对该问题,《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2条有所规定。
第二,能源标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实用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等内容,采取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第三,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制度,包括总量方针、统一经管、资源调查等多个方面。
三、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评析
(一)我国城雾霾防治的现状
雾霾出现之前我国就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污染问题的变化,又相继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十八报告中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大力推进环境建设的方针的决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于具体指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行为有重要意义。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立法尝试和创新也有独到之处,例如深训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总的来说,我国雾霾防治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但是如何促进相关法律的内部协调和有效的解决当下的环境危机,是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和研宄的。
(二)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制度体系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性,目前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虽然根据《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制定了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气候变化绿皮书》等文件,也对原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出了适当的修订,其中均涉及到雾霾治理、水源污染等现实问题,表明了我国解决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决心,但是其中的缺失仍有很多。
1.相关法律的缺失
英国治雾霾问题有《空气清净法案》,欧盟有《工业排放指令》作为解决方案,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这类法律法规大多都被用来应急,都是在扮演“消防员”的角色。
2.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也就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己。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已不能覆盖全新的雾霾问题,不利于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3.执行机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宏观目标,执行难也是目前我国国家管理上的一个巨大难题。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对各种污染进行统一的管理。
雾霾的区域性和流动性的,使之成为一个全局性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区域联动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的管理模式,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尚未形成。
4.法律责任设置的漏洞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就雾霾防治相关法律的处罚内容上来说,有些处罚力度较轻,有的处罚内容宽泛、模糊无从执行,这些漏洞不能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达不到预防污染行为的目的。
四、雾霾防治法律制度构建
(一)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理念、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解相结合,治理雾霾,要积极倡导民众形成环境友好型消费模式,为国家制定专门的应对雾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为自己设定阶段性的减排目标,应当尽快制定减排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形成刚性的减排量化指标;大力开展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环境会议和国际环境保护政策制度的制定,将自身置于积极主动地位;以市场调节和运作的方式,合理利用资源,在原有税收和财政手段的基础上使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更为丰富。
(二)雾霾防治立法体系设想
为保证雾霾防治相关立法执行的有效性,必须使立法符合协调统一性和易操作性的特征,才能保证雾霾防治立法的可行性,最终实现有效防治的目的。建议在未来的雾霾防治立法中,可借鉴重大国际公约,以美国《清洁空气法》为蓝本,增加应对雾霾的紧急应急机制;设定总量控制制度、区域联防制度、预警监测制度等。
(三)雾霾防治管理体制的设置
1.雾霾防治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雾霾防治应开展多种方式的信用评级制度,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公共职能,监督各相关部门的减排信用指标。
2.环境污染物市场金融化
环境污染物市场金融化是指将环境污染物整体抽象为一种可利用资源,通过市场金融机制将之量化、商品化,排除环境自然资源物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主要的操作方式有排污权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押金制。
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如何使这些制度能够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且与现有的制度良好的结合,减少新制度的推行阻力。将排污权交易和资产证券化结合,将污染物排放押金制与合同担保制度结合,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四)确立雾霾防治责任机制
在解决我国雾霾问题上要注意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不仅仅限于运用民事、行政手段,更应该运用刑事制裁,对法律责任多角度的理解和应用,避免环境部门法本身的“软”特性,这不仅是目前我国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法律内容自身完善的科学性要求,更是保障我国环境治理的实现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彦昕、周云:《生态文明下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曾晓东:《在雾霾中醒悟,不在雾霾中沉怨》,《中国环境法治》2012年卷(下)第4页。
【关键词】:雾霾防治;法律对策
一、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的界定
所谓雾霾防治法律制度,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制定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规则及法律程序,是调整某一类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体系。因此,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只指人类活动引起的雾霾现象,不包括雾霾形成的自然因素。当然并非所有人类活动都是雾霾防治法律制度中的人类活动,为此我们要对就引起雾霾的人类活动范围作出界定,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二、我国雾霾防治相关法律制度
(一)关于雾霾防治的相关法律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根本上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最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其亮点之多:加大罚款力度,取消50万封顶,重典治霾;重视技术,科学治污;瞄准污染源头“靶向击破”;城际间、区域间联防联控上升为法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历经四审,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对雾霾治理,具有更多针对性,并对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我国已制定了许多和节能减排有关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雾霾防治的主要制度措施
第一,落后工艺技术产品淘汰制度。针对该问题,《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2条有所规定。
第二,能源标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实用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等内容,采取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第三,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制度,包括总量方针、统一经管、资源调查等多个方面。
三、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评析
(一)我国城雾霾防治的现状
雾霾出现之前我国就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污染问题的变化,又相继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十八报告中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大力推进环境建设的方针的决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于具体指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行为有重要意义。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立法尝试和创新也有独到之处,例如深训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总的来说,我国雾霾防治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但是如何促进相关法律的内部协调和有效的解决当下的环境危机,是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和研宄的。
(二)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制度体系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性,目前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虽然根据《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制定了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气候变化绿皮书》等文件,也对原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出了适当的修订,其中均涉及到雾霾治理、水源污染等现实问题,表明了我国解决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决心,但是其中的缺失仍有很多。
1.相关法律的缺失
英国治雾霾问题有《空气清净法案》,欧盟有《工业排放指令》作为解决方案,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这类法律法规大多都被用来应急,都是在扮演“消防员”的角色。
2.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若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作为保障,也就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己。我国雾霾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已不能覆盖全新的雾霾问题,不利于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3.执行机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宏观目标,执行难也是目前我国国家管理上的一个巨大难题。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对各种污染进行统一的管理。
雾霾的区域性和流动性的,使之成为一个全局性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区域联动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的管理模式,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尚未形成。
4.法律责任设置的漏洞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就雾霾防治相关法律的处罚内容上来说,有些处罚力度较轻,有的处罚内容宽泛、模糊无从执行,这些漏洞不能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达不到预防污染行为的目的。
四、雾霾防治法律制度构建
(一)雾霾防治法律制度理念、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解相结合,治理雾霾,要积极倡导民众形成环境友好型消费模式,为国家制定专门的应对雾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为自己设定阶段性的减排目标,应当尽快制定减排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形成刚性的减排量化指标;大力开展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环境会议和国际环境保护政策制度的制定,将自身置于积极主动地位;以市场调节和运作的方式,合理利用资源,在原有税收和财政手段的基础上使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更为丰富。
(二)雾霾防治立法体系设想
为保证雾霾防治相关立法执行的有效性,必须使立法符合协调统一性和易操作性的特征,才能保证雾霾防治立法的可行性,最终实现有效防治的目的。建议在未来的雾霾防治立法中,可借鉴重大国际公约,以美国《清洁空气法》为蓝本,增加应对雾霾的紧急应急机制;设定总量控制制度、区域联防制度、预警监测制度等。
(三)雾霾防治管理体制的设置
1.雾霾防治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雾霾防治应开展多种方式的信用评级制度,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公共职能,监督各相关部门的减排信用指标。
2.环境污染物市场金融化
环境污染物市场金融化是指将环境污染物整体抽象为一种可利用资源,通过市场金融机制将之量化、商品化,排除环境自然资源物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主要的操作方式有排污权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押金制。
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如何使这些制度能够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且与现有的制度良好的结合,减少新制度的推行阻力。将排污权交易和资产证券化结合,将污染物排放押金制与合同担保制度结合,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四)确立雾霾防治责任机制
在解决我国雾霾问题上要注意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建构,不仅仅限于运用民事、行政手段,更应该运用刑事制裁,对法律责任多角度的理解和应用,避免环境部门法本身的“软”特性,这不仅是目前我国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法律内容自身完善的科学性要求,更是保障我国环境治理的实现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彦昕、周云:《生态文明下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曾晓东:《在雾霾中醒悟,不在雾霾中沉怨》,《中国环境法治》2012年卷(下)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