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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劳动法颁布已十余年,加之近年来相继出台的劳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种类齐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频频被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本文列举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种种情形,进一步分析了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最后从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设想,力图用法律的手段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劳动关系,权益,侵犯,对策
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行为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收取职工各种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
2、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4、故意拖欠、克扣工资;
5、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期间的工资;
6、不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7、回避经济补偿问题;
8、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侵犯职工权益趋于突出的原因分析
1、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由过去的全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为现在的国有、国有集体控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体私营等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决定着职工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特别是用工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企业“自由用工”的现象滋长蔓延。
从调查情况看,有少数用工主体,如个人用工、家庭作坊用工、承包用工、驻外办事处用工、无营业执照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用工等,往往曲解用工自主权的真实含义,肆意扩大和滥用自主权。
他们在招工过程中,有的不公布招工简章,不面向社会,违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有的通过招工这个形式,收取押金、集资款、扣押身份证,从而达到限制劳动者自由甚至克扣工资、不发工资的目的;更有甚者与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设局行骗,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从中渔利。上述种种足以说明多元化用工主体带来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加深了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程度,增大了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双方的对抗性,使侵权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2、法制观念严重淡薄。一些地方为达到大规模招商引资的目的,不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默认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主为减少劳动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千方百计拒缴、欠缴、漏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个别地方对企业主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拖欠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对职工的生命安全置若罔闻,使工伤及意外伤害案件接连不断的严重情况姑息纵容、查处不力。
3、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去,才能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然而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会组织的覆盖面窄,很多私企工会组织不健全甚至没有设立工会机构;二是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个别单位形同虚设;三是制约手段无力。有些工会干部替职工说话,往往会被业主解聘,甚至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4、职工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对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弱,有些职工被侵权后不愿声张,有的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投诉,还有些职工不知道到底应该怎样有理有节合法维权。
5、劳动监察力量不足。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但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设备落后及相关法规不健全,只能忙于举报投诉的应急,开展日常巡查、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维护职工权益的几点设想
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意味着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上述侵权原因的分析,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劳动法,扩大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调整范围。
1995出台的劳动法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有很大的不同,各种性质的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劳动关系变得复杂的同时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变,十一年前的法律相对滞后。
如保姆、导游等与雇主的关系,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其与雇主发生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无法提起劳动诉讼,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致使操作难度大,赔偿数额少,案件性质改变。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对已出台的劳动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在制订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规的同时,尽快制订出台相关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着力解决劳动关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缺乏法律措施和手段的问题。
2、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坚持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处理与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相结合,重在预防。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推进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监控办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化解矛盾;加大巡查私营企业拖欠工资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确保人员编制、经费设施的到位。
3、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绝不允许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招揽外商投资,对上述行为的使弄者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要加大集体协商的监管力度和严格执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劳动法的规定,但劳动者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会因岗位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双方能力的巨大差异等各种因素,而在事实上遁于形式,导致劳动合同的订立表面上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实际上是劳动者被动接受的结果。因此必须通过工会组织强化集体协商的监管力度,给集体协商留下大的空间,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施行。
5、要加大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力度。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供组织保证;完善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供基础保证;引进法院审判程序中的精华,实施阳光仲裁,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供动力和平台。
6、要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私营企业主,及时曝光;劳动保障部门对查出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努力营造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人和事全社会共诛之同讨之的强烈舆论氛围。
7、要加大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克服劳动关系双方地位、能力失衡的状况,离不开工会维权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法律上赋予工会在劳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弱化个人劳动合同强化集体劳动合同;强化企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和行业性工会的作用。
8、要加大司法援助的力度。
对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或因发生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等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交免交等帮助,让困难职工没有钱也能打官司,不至于使他们在用法律维权的道路上苦苦求索。总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特别是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發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实施将对解决我国现行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我们必须要花大力气不断提升劳动法律法规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所有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关键词】 劳动关系,权益,侵犯,对策
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行为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收取职工各种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
2、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4、故意拖欠、克扣工资;
5、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期间的工资;
6、不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7、回避经济补偿问题;
8、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侵犯职工权益趋于突出的原因分析
1、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由过去的全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为现在的国有、国有集体控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体私营等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决定着职工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特别是用工主体的多元化使一些企业“自由用工”的现象滋长蔓延。
从调查情况看,有少数用工主体,如个人用工、家庭作坊用工、承包用工、驻外办事处用工、无营业执照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用工等,往往曲解用工自主权的真实含义,肆意扩大和滥用自主权。
他们在招工过程中,有的不公布招工简章,不面向社会,违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有的通过招工这个形式,收取押金、集资款、扣押身份证,从而达到限制劳动者自由甚至克扣工资、不发工资的目的;更有甚者与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设局行骗,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从中渔利。上述种种足以说明多元化用工主体带来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加深了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程度,增大了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双方的对抗性,使侵权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2、法制观念严重淡薄。一些地方为达到大规模招商引资的目的,不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默认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主为减少劳动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千方百计拒缴、欠缴、漏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个别地方对企业主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拖欠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对职工的生命安全置若罔闻,使工伤及意外伤害案件接连不断的严重情况姑息纵容、查处不力。
3、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去,才能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然而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会组织的覆盖面窄,很多私企工会组织不健全甚至没有设立工会机构;二是工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个别单位形同虚设;三是制约手段无力。有些工会干部替职工说话,往往会被业主解聘,甚至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4、职工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对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弱,有些职工被侵权后不愿声张,有的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投诉,还有些职工不知道到底应该怎样有理有节合法维权。
5、劳动监察力量不足。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但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设备落后及相关法规不健全,只能忙于举报投诉的应急,开展日常巡查、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维护职工权益的几点设想
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意味着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上述侵权原因的分析,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立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劳动法,扩大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调整范围。
1995出台的劳动法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社会现实有很大的不同,各种性质的劳动关系多元化并存,劳动关系变得复杂的同时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变,十一年前的法律相对滞后。
如保姆、导游等与雇主的关系,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其与雇主发生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无法提起劳动诉讼,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致使操作难度大,赔偿数额少,案件性质改变。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对已出台的劳动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在制订劳动法配套的单项法规的同时,尽快制订出台相关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着力解决劳动关系中一些深层次矛盾缺乏法律措施和手段的问题。
2、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坚持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处理与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相结合,重在预防。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推进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监控办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化解矛盾;加大巡查私营企业拖欠工资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确保人员编制、经费设施的到位。
3、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绝不允许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招揽外商投资,对上述行为的使弄者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要加大集体协商的监管力度和严格执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劳动法的规定,但劳动者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会因岗位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双方能力的巨大差异等各种因素,而在事实上遁于形式,导致劳动合同的订立表面上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实际上是劳动者被动接受的结果。因此必须通过工会组织强化集体协商的监管力度,给集体协商留下大的空间,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施行。
5、要加大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力度。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供组织保证;完善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供基础保证;引进法院审判程序中的精华,实施阳光仲裁,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供动力和平台。
6、要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私营企业主,及时曝光;劳动保障部门对查出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努力营造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人和事全社会共诛之同讨之的强烈舆论氛围。
7、要加大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克服劳动关系双方地位、能力失衡的状况,离不开工会维权作用的充分发挥。在法律上赋予工会在劳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弱化个人劳动合同强化集体劳动合同;强化企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和行业性工会的作用。
8、要加大司法援助的力度。
对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或因发生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等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交免交等帮助,让困难职工没有钱也能打官司,不至于使他们在用法律维权的道路上苦苦求索。总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特别是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發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实施将对解决我国现行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我们必须要花大力气不断提升劳动法律法规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所有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