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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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价值悖论”的提出缘于未能区分某种物品的总和效用与该物品的单位效用,因而由水总和效用大而单位价值小得出错误的结论说:水的效用与其价值成反比。如果将某种物品的总和效用与该物品的单位效用区别开来,就会发现水的效用与其价值成正比:水的总和效用大因而总和价值大;水的单位价值小因为水的单位效用小。因此,事实上并不存在什么“价值悖论”,亦即不存在与商品价值效用论定义——商品价值就是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效用——相矛盾的所谓“事实”。商品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只不过,它可能不是商品的总和的、一般的、抽象的效用,而是商品的单位的、具体的、实际的效用。
  [关键词]价值悖论;物品的总和效用;物品的单位效用
   [中图分类号]B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3-0003-05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效用性。这一定义,不但符合常识,而且在学术界实际上也已经得到公认。然而。为什么学者们却极力避免用“效用”来界定价值?原来,经济学关于商品价值是不是商品效用的问题,正如维克塞尔所说,“曾争论了一个世纪以上”。李嘉图甚至认为:“在这门科学中,造成错误和分歧意见最多的,莫过于有关价值一词的含糊观念。”如果商品价值确实不是商品的效用,那么,从“商品价值不是商品效用”命题之真,便可以推知它的矛盾命题“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之假。那么,商品价值究竟是不是商品的效用呢?
  
  一、商品:进行买卖的事物
  
  何谓商品?门格尔答道:“生产者或中间商人准备用以交换的生产物,我们依照通常的用语,叫它做商品。……但在科学的叙述上,对于用以交换的一切经济财货,颇感有不顾其物体性、可动性、劳动生产物性及其供应者等而加以命名的必要,所以德国多数的经济学者,就把商品解释成‘用以交换的各种经济财货’。”他又援引其他经济学家的定义说:“傅尔波内以‘可被交换的多余数量’为商品;亚当·斯密以‘未最后到达使用人手中之物’为商品;奥尔特士以‘因自用有余而转让他人之物’为商品。但康第拉克则认为商品是‘提供交换之物’。他的这个说法使之成为后来斯托尔西的先驱。斯氏给商品下一定义说:‘具有被交换的命运之物为商品’。”门格尔还引证说,诸如霍夫兰、罗协尔、曼古特、格拉色、洛思勒等等学者也都以为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一切财货”。
  可见,界定商品为进行交换的物品,实乃西方主流经济学观点。我国经济学家们关于商品的定义也是如此。蒋学模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许涤新说:“商品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辞海》也这样写道:“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显然,这一定义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个著名命题:“能同别的生产品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加入交换范围的生产品就是商品。”
  然而,这种主流定义,近年来却遭到许多学者质疑。细究起来,这种定义确实不能成立,因为它的种差(进行交换)和最邻近的类概念(劳动产品)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用来交换”或“进行交换”并不是商品区别于非商品产品的种差:“用来交换”或“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并不都是商品。因为以是否买卖为根据,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计较利益或价值的交换,是以买卖形式进行的交换,是要求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另一类是不计较利益或价值的交换,不是以买卖形式进行的交换,是不要求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前者才是商品而后者并不是商品。试想,一位农民,如果与弟弟交换各自的农作物,他给弟弟1000斤土豆,弟弟给他500斤玉米,那么,这些土豆和玉米都是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却都不是商品,而只是产品。但是,如果他卖给弟弟1000斤土豆,再从弟弟那里买来500斤玉米,那么,这些劳动产品就都是商品了。
  这显然是因为,兄弟之间交换土豆和玉米,是在亲情和爱的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不计较利益或价值,并不要求等价交换,因而不是商品交换,而只是劳动产品的交换。反之,当兄弟之间的土豆和玉米的交换是以买卖的形式进行时,两人的关系就不再以亲情和爱为基础,而是以利益为基础,从而这种交换便计较利益或价值,要求等价交换,因而就是商品交换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商品,如所周知,也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共产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基本联系是爱而不是利益,从而劳动产品的交换不再计较利益或价值,不再要求等价交换,因而也就只是产品而不再是商品了。
  因此,“用来交换”或“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并不都是商品,而是分为商品与非商品劳动产品两类。两类之根本不同全在于是否计较利益或价值。商品交换必定要计较利益、价值,必定要以价值为基础,必定要求等价交换,必定要买卖。商品是以买卖形式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是进行买卖的劳动产品。相反的,如果一种产品交换不以价值为基础,不要求等价交换,不必买卖,那么,这种产品交换便不是商品交换,这种进行交换的产品便只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对于这个道理,于光远曾有十分透辟的论述:“什么是商品交换这种交换方式的特点呢?一句话说,就是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在交换中比较所交换的使用价值中结晶的社会必要劳动,实行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交换的等价交换原则。凡是用这样一种方式进行的交换,就是商品交换。凡是进入这种交换的生产物就是商品。”
  
  二、商品价值: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效用
  
  商品价值是什么?晏智杰教授答道:“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应是一般意义的价值概念、即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具体化,就是说,商品价值是指财富和商品同人的需求的关系。价值有无及其大小,均以是否能够满足需求以及满足的程度为转移。”诚哉斯言!因为根据“遍有遍无”演绎公理,价值的定义——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效用性——显然意味着:商品价值是商品对于人的需要的效用性,是商品所具有的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是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就是商品价值的定义,这就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历代相沿——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所代表的历史阶段除外——的效用价值论的商品价值定义。
  亚里士多德不但发现商品价值就是商品效用,而且将商品价值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认为两者都是对于人的需要的效用、用途。只不过,他将使用价值看作商品的“适当的用途”,而将交换价值当作商品的“不适当的或交换的用途”:“我们所有的任何东西都有两种用途。这两者都属于物品本身,但是方式不同。一个是适当的用途,另一个则是不适当的或次要的用途。例如,鞋可穿,也可用于交换,两者都是鞋的用途。”不过,效用论商品价值定义最清楚的表达,当推英国重商主义者尼古拉·巴尔本的界说: “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来自商品的用途;没有用处的东西是没有价值的,正如一句英文成语所说,它们一文不值。商品的用途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
  边际效用论也属于效用论范畴,因而也认为一切商品价值都是商品效用。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交换价值则是商品边际效用对于换取其他商品的交换需要的效用。因此,杰文斯说:“反复的思考和考察使我得到了这样一个新奇的想法,价值完全决定于效用。”门格尔则援引众多效用论的价值定义,进而得出结论说:“所谓价值,就是一种财货或一种财货的一定量,在我们意识到我们对于它的支配,关系于我们欲望的满足时对我们所获得的意义。”只不过,由于他们把效用归结为边际效用,因而往往以偏赅全,误将商品价值定义为边际效用:“所谓价值,应即指一种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
  否定效用论商品价值定义的观点,正如杜冈-巴拉诺夫斯基所言,主要依据这样一种所谓的“事实”:“有些众所周知的事实,显然与主张效用是经济物品价值基础的理论,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最有效用的物品,如水和空气,并不具有任何价值。相反,从表面看没有多大效用的物品,如宝石或金子,却具有很高的价值。面包比钻石有用得多,铁比金子有用得多,但是,面包和铁的价值却比金子和钻石低得多。这些事实清楚地表明,价值不仅不与经济物品的效用成正比,反而与效用成反比。”
  这是经济学价值理论面对的最重要的所谓“事实”,亦即所谓“价值悖论”:效用价值论内涵着悖论。因为按照效用价值论定义,商品价值亦即商品效用。这样一来,“水的效用大却价值小”,也就无异于说“水的价值大却价值小”。亦即“水的价值大又不大”:悖论。效用价值论内涵着悖论,意味着效用价值论是谬误。然而,边际效用论发现,这一“事实”或价值悖论不过是一种假象;实质恰恰相反: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与效用或使用价值完全成正比例变化。边际效用论的出发点,正如杜冈-巴拉诺夫斯基所言,是区分某种物品的总和的、一般的、抽象的效用与该物品的单位的、具体的、实际的效用。水无疑具有最大的效用。但是,这仅仅是就水的总和的、一般的、抽象的效用来说的。具体地、实际地看,每一单位的水都具有不同的效用:一个人所拥有的水越多,每一单位的水对于他的效用就越小,超过一定量后,其效用就会等于零,甚至成为负数。杜冈一巴拉诺夫斯基举例说:“假设我有四罐水,第一罐水,没有它,我会渴死,所以第一罐水效用最大。第二罐水,我用来洗漱,那它的效用就差一些。第三罐水,我可能用它浇花,那它的效用就更差些。最后第四罐水,我可能完全不需要它了。这也就是普遍的经济规律。不论以什么物品为例,我们都可以看到:我们占有的这些物品数量越大,它们用来满足的需要就越不重要,它们的效用也就越小。”于是,水和空气没有价值恰恰是因为水和空气应有尽有因而其单位的、具体的、实际的效用等于零的缘故:“价值在其发展中却一定要两度达到零点:一次是在我们什么都没有的时候;另一次是在我们应有尽有的时候。”
  可见,边际效用论便通过区分某种物品的“总和效用与单位效用”、依据“一种物品的数量越多其单位效用就越小”的定律,科学地解释了与效用论价值定义矛盾的现象:水没有价值并不是因其总和效用大,而是因其超过一定量后,其单位效用是零;钻石价值大,不是因其总和效用小,而是因其单位效用大。因此,诸如水的效用大却无价值而钻石无用却有大价值的所谓“价值悖论”,乃是一种误解:“其原因就是没有把某种物品的一般的抽象的效用和某一具体物品的实际效用区别开来。例如,水对我们有用,它具有抽象的效用,但不是每一杯水对我们都有用,都具有具体的效用,而只有一小部分水是具体有用的。如果指的是水的抽象效用或全部水的效用的话,那么,我们应该承认水是有用的。但是,如果指的是具体的某一部分水的效用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大部分水对我们完全是不需要的,也是没有用的。”
  这样一来,边际效用论便科学地揭示了误以为“价值与效用往往成反比”的所谓价值悖论之错误,就在于未能区分某种物品的总和效用与该物品的单位效用,因而由水总和效用大而单位价值小得出错误的结论说:水的效用与其价值成反比。如果将某种物品的总和效用与该物品的单位效用区别开来,就会发现水的效用与其价值成正比:水的总和效用大因而总和价值大;水的单位价值小因为水的单位效用小。因此,事实上并不存在什么“价值悖论”,并不存在什么价值与效用成反比的所谓“事实”,亦即不存在与商品价值效用论定义——商品价值就是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效用——相矛盾的所谓“事实”。商品价值就是商品的效用,只不过,它可能不是商品的总和的、一般的、抽象的效用,而是商品的单位的、具体的、实际的效用罢了。
  
  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商品的两种效用
  
  确立了商品价值定义,就可以进一步对商品价值进行分类了。但是,一旦进入商品价值分类领域,就会发现,这一领域与商品价值定义一样,充满混乱和困惑。首先,经济学的“价值”或“商品价值”,正如穆勒所指出,往往是指“交换价值”或“商品交换价值”:“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然而,三者——价值与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价值——的等同,堪称经济学家的一大陋习。因为这三者根本不同,等同这三者势必造成理论混乱。这种混乱的典型——在商品价格的研究中我们将看到——就是交换价值与价格的混同;这种混同甚至得到了经济学家的认可,以致维克塞尔说:“在某些场合,价格这个词和交换价值的意义完全一样。”殊不知,经济学理论的一系列混乱皆源于此!因此,一方面,我们须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价值或商品价值,通常与交换价值是同一概念;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将三者严格区别开来。
  我们知道,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效用性;商品价值是商品对于人的需要的效用性。然而,正如加里安尼所言,人的需要纷纭复杂,相应的,商品效用必定同样纷纭复杂,最终商品价值必定同样纷纭复杂:“人的心性是各种各样,欲望也是各种各样,所以,物的价值也是各种各样。”但是,总而言之,商品所满足的人的需要或欲望无非两大类型:使用需要与交换需要。这一点,实已蕴涵于商品的定义:商品是通过买卖进行交换的一种事物。因为这一定义显然意味着:商品不但可以自己使用,从而满足自己直接使用的需要,而且可以交换,满足自己从他人那里换回其他商品的需要。商品满足换回其他商品的需要的效用,叫做交换价值:商品交换价值就是商品满足交换需要的效用,就是商品对其交换者的效用,是商品仅仅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物品对人的效用,说到底,亦即商品所具有的换回其他商 品的效用,斯密称之为“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
  商品满足使用需要的效用,叫做使用价值:商品使用价值就是商品满足物主、所有者自己直接使用的需要的效用,就是商品满足使用需要的效用性,就是商品对使用需要的满足。因此,马克思说:“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换言之,商品使用价值也就是商品对其消费者和使用者的效用:“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因此,商品使用价值也就是商品不是作为商品——而是作为物品——对人的效用,也就是物对人的效用:“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说到底,商品使用价值也就是商品满足消费需要和生产需要的效用。因为商品分为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因而所能够满足的直接使用的需要,无疑可以分为消费需要和生产需要。商品能够满足消费需要,自不待言,如我们购买的大米白面、苹果、白菜等生活资料商品,可以满足我们一日三餐的消费需要。商品还能够满足生产需要,如石油、钢铁等生产资料商品,可以满足我们生产的需要。这就是斯拉法所谓“用商品生产商品”之真谛。消费需要与生产需要都是一种自己直接使用商品的需要,都是自己使用而不是用以交换商晶的需要,是商品所满足的非交换需要。因此,商品满足人的消费需要和生产需要的效用,虽然可以分别称之为消费价值与生产价值,但都属于商品满足所有者自己直接使用的需要的效用,因而都属于使用价值范畴:使用价值就是商品满足使用需要——亦即消费需要和生产需要——的效用。
  可见,界定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虽堪称经济学千古难题,原来却可以顾名思义:商品使用价值就是满足物主自己直接使用需要的效用;商品交换价值就是满足物主用以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需要之效用。这个定义是如此确凿无疑,以致马克思也曾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分别等同于物品“满足直接使用需要的效用”和“用于交换需要的效用”:“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那么,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否包括商品价值全部外延?或者说,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不是商品价值之分类?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商品所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无非三类:消费需要、生产需要和交换需要。商品满足的交换需要与其他两种需要——消费需要与生产需要——根本不同。因为消费需要与生产需要都是一种物主自己直接使用商品的需要,都是自己使用而不是用以交换的需要,是非交换需要。相反的,交换需要则是非使用需要,是物主用以交换而不是自己直接使用的需要。不难看出,商品所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不是直接使用需要,就是用以交换的需要:非此即彼。这就是说,交换需要与使用需要乃是包括商品能够满足的需要之全部外延的矛盾概念:交换需要就是非使用需要,二者是同一概念;使用需要就是非交换需要,二者是同一概念。所以,使用价值(商品满足直接使用需要的效用)与交换价值(商品满足用以交换需要的效用)包括商品价值(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全部外延,因而堪称商品价值之分类。
  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包括商品价值全部外延之分类,已蕴涵于商品价值以及商品定义,特别是维塞尔的商品定义:“商品的意思是可供利用的和可作为交易对象的许多相同单位的物品。”斯密则明确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当作界定商品价值全都外延的两种含义:“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以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以叫做交换价值。”马尔萨斯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的“价值的不同种类”一节,首先将商品价值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而又将交换价值分为名义交换价值与内在交换价值:“有三种不同价值:(1)使用价值,这可以界说为物品的内在效用。(2)名义交换价值,或价格,除特别指明其他物品外,这可以界定为以贵金属来估量的商品的价值。(3)内在交换价值,这可以界定为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购买力。”马克思也曾这样写道:“每个商品表现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诚然,真正讲来,最早将商品价值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类者,恐怕还是亚里士多德。只不过,他将使用价值看作商品的“适当的用途”,而将交换价值当作商品的“不适当的或交换的用途”:“我们所有的任何东西都有两种用途。这两者都属于物品本身,但是方式不同。一个是适当的用途,另一个则是不适当的或次要的用途。例如,鞋可穿。也可用于交换,两者都是鞋的用途。”
  可是,亚里士多德已明确将交换价值归属于“用途”、“效用”范畴;斯密却因所谓“价值悖论”而有意使交换价值离开“效用”范畴,而将其归属于“力”、“力量”、“购买力”范畴:交换价值是“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众多经济学家,更进一步把交换价值界定为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殊不知,“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与“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根本不同。因为“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并不是交换价值,而是价格。这个道理,至为明显。试想,如果交换价值就是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那么,一种商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岂不就是该商品的交换价值了?可是,一种商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岂不是该商品的价格吗?所以,把交换价值界定为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便是把交换价值与价格等同起来。
  与“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根本不同,“商品所具有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显然是商品所具有的某种效用,亦即商品所具有的换回其他商品的效用,说到底,亦即商品满足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性。那么,为什么斯密不用“效用”——而用“力量”、“购买力”——来界定交换价值?显然因为他与李嘉图等经济学家一样,将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效用等同起来:使用价值是特定物品的效用。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效用之等同,正如门格尔所指出,在李嘉图和马尔萨斯那里亦然:“李嘉图、马尔萨斯与穆勒等,与斯密相同,对于使用价值,亦用来与效用同意义。”这种等同被今日经济学家奉为圭皋:“使用价值是物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毋庸赘言,这种等同,显系以偏赅全:交换价值岂不也是物品和商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交换需要——的效用吗?
  
  四、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关系
  
  不难看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乃是一种因果关系: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所由以产生的原因、源泉和实体;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对于交换需要的效用罢了。因为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显然是因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原因、实 体和物质承担者。尼古拉·巴尔本说:“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来自商品的用途;没有用处的东西就没有价值。”李嘉图说:“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马克思说:“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有用物。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白白耗费了,因此不创造价值。”因此,说到底,商品交换价值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对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试想,为什么暖气片具有交换价值?岂不就是因为暖气片具有保暖的使用价值?暖气片交换价值实体岂不就是暖气片所具有的保暖的使用价值?暖气片的交换价值岂不就是暖气片保暖的使用价值对交换需要的效用?
  诚然,如果说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实体,细究起来,却不免令人困惑:价值原本是一种效用性,属于属性范畴,甚至被西方哲学家称之为“第三性质”,它怎么可能是实体?究竟何谓实体?亚里土多德说:“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能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而人们所说的第二实体,是指作为属而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就像种包含属一样,如某个具体的人被包含在‘人’这个属之中,而‘人’这个属又被包含在‘动物’这个种之中。所以。这些是第二实体,如‘人’、‘动物’。”
  这就是说,所谓实体,也就是能够独立存在的东西,因而也就是一切独一无二的、单一的、个别的、感官能够感到的事物以及这些事物的总和,亦即单一事物及其“属”或“种”:单一事物是第一实体;单一事物的属或种则是第二实体。反之,所谓属性,则是依赖的、从属的而不能够独立存在东西,电就是不能够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依赖于实体的东西,也就是实体之外的一切东西,如马和人的各种颜色、感情心理活动等等。
  因此,只有第一性的实体——如“个别的人”——之为实体才是绝对的;而第二性的实体——如“人”——之为实体则是相对的:“人”相对人的肤色是实体,而相对“个别的人”则是属性。难道“人”不是无数“个别的人”的共同的一般的普遍的属性吗?这就是说,一种属性(人)可以是另一种属性(肤色)的实体:属性可以是实体!所以,马克思说:“价值实体就是劳动。”劳动是一种活动、运动,因而也就是一种属性:运动不就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吗?那么,两种属性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构成实体与属性的关系?
  不难看出,一般说来,在甲能够相对独立存在,而乙的存在却依赖于甲的条件下,甲就是乙的实体。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恰恰如此。因为,如上所述,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反之,不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却仍然可以具有使用价值:“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因此,交换价值的存在依赖于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却不依赖交换价值而能够相对独立存在。所以,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实体: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对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
  交换价值实体是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对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显然意味着,交换价值量的多少大小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二者成正比例变化: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大,它的交换价值便越大;反之亦然。这个道理,亚里士多德已经发现:“一切事物都应该用同一种东西来度量,这种东西真正说来就是使用。”到了奥古斯丁,说得就更清楚了:“每件物品的不同价值与其使用成比例。”(本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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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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