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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圣诞节那天,我在洛山矶一个十字路口的西边等待左转北行。黄灯已经转红灯了。我瞟了一下东边往西的路口,没有车子在等。我就赶快左转北上,在即将完成左转的时候,一辆由东向西直行的车不顾红灯飞驰而来,撞向我的右侧车尾,那辆车撞完之后继续向西行进在路边停下。我不愿堵塞交通,继续北上,越过安全岛,做一个”U” 转,也来到十字路口的西北边。
下车检查,车尾被撞了一片直径大约十厘米的放射型裂痕,但没有变形。肇事者是一个棕头发的中年女性,她的车头也有一个大约十五公分变形的伤痕。我们四目对视时,她对我反复道歉。我想,我的车损伤这么小,人家的态度有这样诚恳,还是算了吧!
“真的算了吗?那么我可以走了?”她问我。
我说:“是的。”
当我开车回家时,发现后保险架掉了下来。车行说,换一个要花五百元。朋友说我傻,当时怎么不向她索赔。其实我想女儿坐在副驾上没有事,已是大幸。大家都没事,损失一点金钱,就认了。
我和女儿随后回了中国。一月份回来,打开的第一封信就是警察局发来的一封约谈信。警察说,那个女人记住了我的车牌号码,后来到警察局报案。说我不仅危险驾驶,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不提供资料给对方。警察要我向他介绍事情经过,同时告诉我,根据法律,我有权不说。
为了取消这些告票,我向警察陈述了事情的过程。警察记录完毕后说:我必须要上法庭,他将会出庭作证。他给我一张名片,要我未来的律师给他电话。我说,如果这份谈话笔录要在未来出庭时当证据的话,那现在就要查看一遍,若无误,我签字,他还要给我一份复印件,这才可以当证据。可警察不愿意把这份口供给我备份。争执了很久,最后在警察声明笔录不起作用后,我才怏怏地离开。
我认为,当事人闯红灯撞了我的车,她向我道歉,我原谅了她,表示已经和解,放弃索赔。既然和解了,就不需要报警和给对方提供保险资料了。反过来,如果是我的错,我和她站在一起十来分钟,她有足够的时间向我要资料,为什么不做?原因只有一个:她错了,可在她得到了我的原谅后,又反悔了。不仅如此,她原本撞伤的是车头一角,修车的明细表却罗列了车门、车镜,以及用最豪华的车灯替代的普通旧车灯。她提供给警察的修车费是四千元,说明她在讹诈我。
这件事让我想起农夫和蛇的故事,下决心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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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我赶紧找到律师楼的李先生。据朋友介绍,李最擅长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诉讼。我把事情经过告诉了他。他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他说,他会质疑对方的诚信和那笔漏洞百出的修理费,也相信我的口供合乎事件发展的逻辑。
第一次开庭我见到了检察官和那个想做证人的警察。但那位女当事人请假缺席,要求改期,法官允许了她的请求。
第二次开庭是在将近一年后。
在庭外,我看见肇事女子和过来作证的警察交谈,表情落寞。
一会儿,法官上庭,助理带着一大叠的案件档案。起立。坐下。上去回答了名字后,法官即宣布撤销对我的指控。
我很奇怪和意外,觉得是自己听错了。刚才还在严阵以待,怎么会如此峰回路转?我想了解原因,拉住李先生问。他说:“检察官说这个案子没有证人,大家各说各话,案子审下去没有意义。”
没有证人又不是现在才改变的事实,案子上来之前,就是这种局面,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怎能不知道?我觉得,应该是我的代理人在两次开庭之中作了沟通,检察官经过了解、推理、判断,相信我供词的可信,最后才决定撤销的。
我转头注视没有进法庭一直坐在椅子上的肇事女子,依然是一副失望无助的表情。
仔细想,肇事女子可能就是因为贪念,掉进了修车行的陷阱。从发生车祸开始,她很紧张和内疚,诚意向我道歉这说明她并不是一个很狡诈和没有良知的人。我们的事故本来已经大事化小了,她的修车费不会超过一千元,可算是为自己闯红灯买个教训。可能是她后来听信了无良车行的老板的怂恿,以为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得到额外的好处,提前为自己的汽车作了翻新。殊不知,修车行只用出一张修车的清单就赚了一笔钱,但不符合事实的修车费用却为她留下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她没有明白,凡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如果结果相反,承担后果的不是为她出谋划策的他人,而是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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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宽容和体谅,反成了受害者,幸亏检察官明白真相,还了我公道。可我不明白的是,就在法庭宣布撤销对我的指控后,那个证人警察走过来对我的律师说:“这个案子不应该撤,要让她们在法庭上讲几句,要不然对那位女子不公平。”
李先生沉默以答,他也许不屑一顾。
事实上,那位证人警察已检测了我的车,明白被损坏程度轻微,又听我讲述了我们和解的整个过程,并且和肇事人当场通了好几通电话。如此这般,他应该清楚这是一起可以自行处理的简单交通事故,怎么还是轻易听信肇事人一面之词呢?难道他不知道:告票一旦发出,被告如果请代理就要支付四百美元的代理费。还要在大约一年的排期审理等待中承受漫长时间的心理压力。而撞我车的肇事人,反而一点事都没有。
我不知道那位证人警察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主张要开庭,要给肇事人公平,忽视的却是对于受害方的公平,真是岂有此理!不过,这件事也给我一个深刻教训:如果当时我就和肇事女子写一张有双方签名的和解字条,就不会有这场纠缠了整整一年的麻烦官司了。
再有,在一桩有疑议、没有证人的小型交通案件里,如果想用司法手段去解决,最后的结果通常是没有赢家的。如果请律师,至少400美元是省不掉的。万一不幸碰上只管赚钱却不负责任的律师,随时会帮倒忙。即便你不请律师,省下一笔代理费,却依然要花时间。少不了要去几次法庭,还要写事件经过报告或答辩词,要回答提问,还有交通费、停车费等等费用,整得你身心疲惫。
生命里值得去做的事太多了,何必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把自己纠缠在那种不愉快的诉讼阴影里?
在美国经历的这场官司让我感触颇深,我认为,人不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对于一些不必较真的事情,最有智慧的选择还是双方妥协,私下和解,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