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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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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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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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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