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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被告人在供述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共犯犯罪事实的口供,究竟应归入被告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法无明文规定,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争论较大。厘清共犯口供的地位和证据能力问题,在仅收集到各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助于解决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本文认为共犯口供本质上是证人证言,具有作为证言的适格性,但因共犯口供提供者的双重身份、证言的虚假性倾向等原因,在使用共犯口供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需遵循交叉询问、证据补强、谨慎甄别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