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界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之争可以说从引进相关制度、概念以来就从未停止过。无论是从比较法角度,还是从证明责任的源流,还是从表意的精确和适用的频率上考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都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出于立法措辞惯例和现实司法实践的考虑,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措辞。证明责任天然涵盖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美国严格区分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坚持举证责任的措辞将导致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出现。因此,应将"举证责任"的立法措辞改为"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