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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了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该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物资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5项具体准则出台后,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向前迈进的又一大步。
政府储备物资核算缺失
战略及能源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等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政府储备物资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建立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过程中,研究制定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从资产物质形态角度,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储备物资与存货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政府储备物资在功能作用、管理方式、资金来源、业务流程等方面与存货存在显著差异。
从功能作用来看,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特定公共需求而储备的物资,主要目的是进行“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况,其规模和种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确保国家安全、部署发展战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的能力,与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日常性活动中为自身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存货具有本质区别。
从管理方式来看,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存货一般采取由自身直接储存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我国政府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委托存储的管理模式,承储单位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实际储存和日常管理,行政管理和存储执行相分离;基层代储单位性质也呈现多样化,涉及政府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此外,有些储备物资品种还涉及多个、多级次政府会计主体管理的情况。
从资金来源看,政府会计主体存货采购资金来源于部门预算资金;相比之下,政府储备物资的收储资金来源更为复杂,除来源于部门预算资金外,还存在来源于银行专项贷款等情况。
7月2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此外,政府储备物资具有区别于存货的独特业务内容和环节。例如,政府储备物资需要根据特定文件规定进行采购、存储、保管、轮换、发出等,发出物资收回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前述负责人表示,有鉴于此,需要单独制定准则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问题。
界定政府储备物资范围
据介绍,《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的起草工作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在经历了开展课题研究和实地调研、组织专家研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及送审等阶段后,于今年7月28日由财政部领导正式签发。该项准则共六章25条,包括总则、附则以及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
上述负责人表示,《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称的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记者了解到,政府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由于《基本准则》将企业、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排除在政府会计主体之外,因此上述会计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储备物资,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对于政府储备物资,如何将“控制”一词具体化尤为关键。“政府储备物资管理体系往往涉及多个级层的部门、单位,从职责分工角度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承储单位。”该责任人称,大量调查研究表明,能够实质上对政府储备物资实施“控制”的是行政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储备物资准则》规定对政府储备物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为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相关基层承储单位应当将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资产的价值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初始计量方面,《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系统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继续完善政府会计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2018~2020年要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一步,我们将在《基本准则》和6项具体准则以及1项应用指南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制定进程,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上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近期财政部将积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尽快出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二是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和有关特殊行业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补充规定;三是研究制定财务报表列报、或有负债等具体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制定政府储备物资等准则应用指南;四是开展对文物文化资产、自然资源资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会计问题研究。
该负责人透露,“为了使《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落地,使《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得以有效实施,2015年以来,我们在继承和有机整合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研究起草《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于2016年8月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并在2016年底组织开展了模式测试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制度进行了多轮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送审稿,力争在年底之前印发。”
据介绍,财政部分别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了《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新旧衔接规定,将在《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适时印发,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过渡。考虑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主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和共性业务,未完全覆盖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或特殊要求,财政部近期在对医院、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特殊行业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拟在进一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择机印发。
此外,财政部还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已经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后续出台的相关准则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会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准则制度的内涵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貫彻实施。
这是继《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5项具体准则出台后,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向前迈进的又一大步。
政府储备物资核算缺失
战略及能源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等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政府储备物资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建立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过程中,研究制定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求。”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从资产物质形态角度,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储备物资与存货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政府储备物资在功能作用、管理方式、资金来源、业务流程等方面与存货存在显著差异。
从功能作用来看,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特定公共需求而储备的物资,主要目的是进行“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况,其规模和种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确保国家安全、部署发展战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的能力,与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日常性活动中为自身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存货具有本质区别。
从管理方式来看,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存货一般采取由自身直接储存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我国政府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委托存储的管理模式,承储单位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实际储存和日常管理,行政管理和存储执行相分离;基层代储单位性质也呈现多样化,涉及政府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此外,有些储备物资品种还涉及多个、多级次政府会计主体管理的情况。
从资金来源看,政府会计主体存货采购资金来源于部门预算资金;相比之下,政府储备物资的收储资金来源更为复杂,除来源于部门预算资金外,还存在来源于银行专项贷款等情况。
7月28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此外,政府储备物资具有区别于存货的独特业务内容和环节。例如,政府储备物资需要根据特定文件规定进行采购、存储、保管、轮换、发出等,发出物资收回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前述负责人表示,有鉴于此,需要单独制定准则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问题。
界定政府储备物资范围
据介绍,《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的起草工作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在经历了开展课题研究和实地调研、组织专家研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及送审等阶段后,于今年7月28日由财政部领导正式签发。该项准则共六章25条,包括总则、附则以及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
上述负责人表示,《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称的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记者了解到,政府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由于《基本准则》将企业、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排除在政府会计主体之外,因此上述会计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储备物资,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对于政府储备物资,如何将“控制”一词具体化尤为关键。“政府储备物资管理体系往往涉及多个级层的部门、单位,从职责分工角度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承储单位。”该责任人称,大量调查研究表明,能够实质上对政府储备物资实施“控制”的是行政管理部门,因此,《政府储备物资准则》规定对政府储备物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为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相关基层承储单位应当将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资产的价值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初始计量方面,《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系统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继续完善政府会计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2018~2020年要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一步,我们将在《基本准则》和6项具体准则以及1项应用指南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制定进程,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上述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近期财政部将积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尽快出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二是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和有关特殊行业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补充规定;三是研究制定财务报表列报、或有负债等具体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制定政府储备物资等准则应用指南;四是开展对文物文化资产、自然资源资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会计问题研究。
该负责人透露,“为了使《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落地,使《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得以有效实施,2015年以来,我们在继承和有机整合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研究起草《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于2016年8月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并在2016年底组织开展了模式测试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制度进行了多轮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送审稿,力争在年底之前印发。”
据介绍,财政部分别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了《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新旧衔接规定,将在《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适时印发,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过渡。考虑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主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和共性业务,未完全覆盖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或特殊要求,财政部近期在对医院、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特殊行业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拟在进一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择机印发。
此外,财政部还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已经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后续出台的相关准则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会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准则制度的内涵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貫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