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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同日,证监会还就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同时表示,将进行制度上的修订,扩大QFII投资范围。
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入体现市场化原则
据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不确定等特点,与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有较大差别,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该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有能力的机构可进入基金销售领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10多年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队伍逐步壮大,截至2012年5月底,已有61家商业银行、94家证券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7家独立销售机构等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随着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证监会基金销售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该负责人说,在实践中,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内的众多机构,从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和自身业务发展等角度出发,希望能积极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但是,证监会对之前申请机构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有部分机构因在最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了申请资格,而其受处罚的原因对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为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基金理财需求,并鼓励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证监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方针政策,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证监会拟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
同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严格遵守投资基金的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和记录所投资基金的信息,并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拟扩大QFII投资范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结合新增的500亿美元QFII投资额度,进行制度上的修订,继续加大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力度,加快QFII资格审批并简化其流程,拟扩大QFII投资范围,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投资工具。
该负责人表示,审批放松后QFII机构外借额度的需求会减少,但是证监会仍将严格管理,不允许QFII机构对外借出投资额度。另外,当前的QFII政策依然是鼓励长期投资机构进入我国市场,额度也是优先保证长期机构投资者,暂时不会用来给对冲基金。此外,证监会还将推动优先支持境外养老金的QFII资格和额度的申请,尽最大可能满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简化审批程序,考虑推出电子化申报系统。据了解,截至2012年6月8日,证监会已批准172家境外机构的QFII资格,外汇局批准了145家QFII的投资额度,累计批准投资额度272.6亿美元。
(据《经济日报》)
同日,证监会还就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同时表示,将进行制度上的修订,扩大QFII投资范围。
非上市公众公司准入体现市场化原则
据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不确定等特点,与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有较大差别,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促进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理念,严格防范系统性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该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有能力的机构可进入基金销售领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10多年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队伍逐步壮大,截至2012年5月底,已有61家商业银行、94家证券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7家独立销售机构等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随着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证监会基金销售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该负责人说,在实践中,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内的众多机构,从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和自身业务发展等角度出发,希望能积极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但是,证监会对之前申请机构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有部分机构因在最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了申请资格,而其受处罚的原因对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为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基金理财需求,并鼓励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证监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方针政策,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证监会拟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
同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严格遵守投资基金的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和记录所投资基金的信息,并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拟扩大QFII投资范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结合新增的500亿美元QFII投资额度,进行制度上的修订,继续加大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力度,加快QFII资格审批并简化其流程,拟扩大QFII投资范围,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投资工具。
该负责人表示,审批放松后QFII机构外借额度的需求会减少,但是证监会仍将严格管理,不允许QFII机构对外借出投资额度。另外,当前的QFII政策依然是鼓励长期投资机构进入我国市场,额度也是优先保证长期机构投资者,暂时不会用来给对冲基金。此外,证监会还将推动优先支持境外养老金的QFII资格和额度的申请,尽最大可能满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简化审批程序,考虑推出电子化申报系统。据了解,截至2012年6月8日,证监会已批准172家境外机构的QFII资格,外汇局批准了145家QFII的投资额度,累计批准投资额度272.6亿美元。
(据《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