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本研究较深入地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作用,與实际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刑事和解;司法效率;完善措施
一、前言
和解在面对纷争时是比较重要的一种解决方法,国内外诉讼在解决问题中经常采用该手段。和解方法,可有效规避过多争端,有效降低司法成本,简化处理司法程序,在和解中使双方主体得到满足。
二、刑事和解制度
(一)法律内涵
在被害人、加害人之间形成和解的制度被称为刑事和解制度,该制度属于修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内涵在社会理解层面可归纳为:一是刑事和解制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通过社会协调组织的一系列方法,合理表达被害人、加害人的诉求,协调组织其行为并进行协同和解方法。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与被害人之间在赔偿方面形成数额,解决认罪处理纠纷的协议,司法机关可决定处理是否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利用该制度可使加害人主动获得忏悔机会,主动承担责任,被害人诉说自身遭遇,对其道歉接受并得到赔偿。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直接商谈,使双方实现和解协议,并科学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该制度现阶段已开始实行在很多地区,利用双方合作、对抗,很多轻微刑事案件中,可使参与方利益效果实现最大化。
(二)主要特征
一是合意性。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应确保刑事和解双方的合意性,刑事案件被害人、加害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平等表达诉求,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终止纷争,充分体现平等自愿的法治精神。
二是合法性。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合法性是重要基础,法律法规可对当事人合意性进行规制,有效保护当事人,科学监督刑事和解事项执行,救济、制裁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违反行为。
三是灵活性。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提高处理刑事案件的灵活性,确保符合公众道德观和法律法规。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方、被害方可在权力机关认可条件下,对和解方法进行任意选择。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作用
(一) 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现阶段逐渐提高刑事案件发生率,在一定时期内使司法资源具有固定性,应提高利用司法资源的效率,在对社会相对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上,应有效调控司法资源,尽可能采用司法资源对特重大案件进行处理。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程序简单、可操作性强,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可采用刑事和解制度替代传统诉讼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以减少司法工作总量。
(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在个案方面,对案件侦查、提起诉讼及审判等刑事诉讼工作的有效利用,公正对待加害人,我国传统的诉讼流程尽管存在复杂性,实际应用中若较长的诉讼流程,将在一定程度上延长羁押加害人的时间,对于法院判决期限产生影响,对于加害人不公平,特别是审判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制定落实刑事和解制度,有效提高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有效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在案件处理中确保各主体的公平性。
在整体方面,我国现阶段在较高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案件中,相对还具有较高的案发率。在应用司法资源过程中,需有效转移才能提高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目前情况下,还存在不能公平分配司法资源的情况。而且,针对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果存在的提升空间较大,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利用,可有效沟通案件当事人,使被害人受加害人对其行为产生的伤害提高意识,在心理方面上提高负罪感,对于其改过自新具有一定促进作用。针对初犯、少年犯而言,具有更明显的作用。
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及完善措施
(一)对适用案件范围予以明确
我国各地区目前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是应用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但部分地区也存在扩大应用刑事和解制度范围,对较重刑事案件解决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应严格规定该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针对轻微侵权案件而言,通常利用该制度可获得的处理效果相对较好,若为严重情节的案件,为确保法律权威性,对该制度的使用应尽量避免。我国还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及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部门应丰富其制度内涵,并提出有针对性地意见。
(二)落实制度的相关完善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主体及其落实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有力促进制度实体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将其引入到司法刑诉法中,表明管理层充分认可刑事和解制度。在主要流程中可能使部分不了解法律的人员产生“花钱买刑”的不正确想法,产生该想法违背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为有效规避产生此问题,应构建和解程序并不断完善。先要明确化处理刑事和解方法及其主要环节,再清晰规定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存在异议时,方可实施刑事和解处理。司法机关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对当事人不能强迫或替代完成和解,基于此使确保整个刑事和解过程确保公开公平,使刑事和解发展实现科学化、法治化。
(三)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制定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具体裁决方面,司法机关具有最大裁量权,决定其材料的结果,容易使刑事和解产生问题,进而引发司法腐败。在刑事和解中,目前参与主持的人员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及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解中可能产生和解干预问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矛盾及犯罪诉讼的双重身份也影响和解效率。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应对第三方监督机制进行构建,有效监督此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五、总结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合法、合意及灵活,通过对适用案件范围、落实制度及完善程序、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及对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措施,对于进一步构建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提高其应用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邵俊娜.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20
[2] 田雅静.刑事和解运行模式:立法、实践及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8.5
[3] 于文波.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消解[J],法制与社会,2018.11
[4] 王月.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8.16
作者简介:
陈静(1974-),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关键词:刑事和解;司法效率;完善措施
一、前言
和解在面对纷争时是比较重要的一种解决方法,国内外诉讼在解决问题中经常采用该手段。和解方法,可有效规避过多争端,有效降低司法成本,简化处理司法程序,在和解中使双方主体得到满足。
二、刑事和解制度
(一)法律内涵
在被害人、加害人之间形成和解的制度被称为刑事和解制度,该制度属于修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内涵在社会理解层面可归纳为:一是刑事和解制度发生在刑事诉讼中,通过社会协调组织的一系列方法,合理表达被害人、加害人的诉求,协调组织其行为并进行协同和解方法。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与被害人之间在赔偿方面形成数额,解决认罪处理纠纷的协议,司法机关可决定处理是否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利用该制度可使加害人主动获得忏悔机会,主动承担责任,被害人诉说自身遭遇,对其道歉接受并得到赔偿。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直接商谈,使双方实现和解协议,并科学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该制度现阶段已开始实行在很多地区,利用双方合作、对抗,很多轻微刑事案件中,可使参与方利益效果实现最大化。
(二)主要特征
一是合意性。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应确保刑事和解双方的合意性,刑事案件被害人、加害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平等表达诉求,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终止纷争,充分体现平等自愿的法治精神。
二是合法性。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合法性是重要基础,法律法规可对当事人合意性进行规制,有效保护当事人,科学监督刑事和解事项执行,救济、制裁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违反行为。
三是灵活性。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提高处理刑事案件的灵活性,确保符合公众道德观和法律法规。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方、被害方可在权力机关认可条件下,对和解方法进行任意选择。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作用
(一) 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现阶段逐渐提高刑事案件发生率,在一定时期内使司法资源具有固定性,应提高利用司法资源的效率,在对社会相对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上,应有效调控司法资源,尽可能采用司法资源对特重大案件进行处理。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程序简单、可操作性强,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可采用刑事和解制度替代传统诉讼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以减少司法工作总量。
(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在个案方面,对案件侦查、提起诉讼及审判等刑事诉讼工作的有效利用,公正对待加害人,我国传统的诉讼流程尽管存在复杂性,实际应用中若较长的诉讼流程,将在一定程度上延长羁押加害人的时间,对于法院判决期限产生影响,对于加害人不公平,特别是审判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制定落实刑事和解制度,有效提高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有效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在案件处理中确保各主体的公平性。
在整体方面,我国现阶段在较高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案件中,相对还具有较高的案发率。在应用司法资源过程中,需有效转移才能提高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目前情况下,还存在不能公平分配司法资源的情况。而且,针对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果存在的提升空间较大,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利用,可有效沟通案件当事人,使被害人受加害人对其行为产生的伤害提高意识,在心理方面上提高负罪感,对于其改过自新具有一定促进作用。针对初犯、少年犯而言,具有更明显的作用。
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及完善措施
(一)对适用案件范围予以明确
我国各地区目前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是应用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但部分地区也存在扩大应用刑事和解制度范围,对较重刑事案件解决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应严格规定该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针对轻微侵权案件而言,通常利用该制度可获得的处理效果相对较好,若为严重情节的案件,为确保法律权威性,对该制度的使用应尽量避免。我国还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及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部门应丰富其制度内涵,并提出有针对性地意见。
(二)落实制度的相关完善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主体及其落实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有力促进制度实体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将其引入到司法刑诉法中,表明管理层充分认可刑事和解制度。在主要流程中可能使部分不了解法律的人员产生“花钱买刑”的不正确想法,产生该想法违背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为有效规避产生此问题,应构建和解程序并不断完善。先要明确化处理刑事和解方法及其主要环节,再清晰规定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存在异议时,方可实施刑事和解处理。司法机关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对当事人不能强迫或替代完成和解,基于此使确保整个刑事和解过程确保公开公平,使刑事和解发展实现科学化、法治化。
(三)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制定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具体裁决方面,司法机关具有最大裁量权,决定其材料的结果,容易使刑事和解产生问题,进而引发司法腐败。在刑事和解中,目前参与主持的人员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及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解中可能产生和解干预问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矛盾及犯罪诉讼的双重身份也影响和解效率。在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中,应对第三方监督机制进行构建,有效监督此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五、总结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合法、合意及灵活,通过对适用案件范围、落实制度及完善程序、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及对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措施,对于进一步构建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提高其应用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邵俊娜.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20
[2] 田雅静.刑事和解运行模式:立法、实践及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8.5
[3] 于文波.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消解[J],法制与社会,2018.11
[4] 王月.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8.16
作者简介:
陈静(1974-),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